第A03版:资管时代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1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银保监会:
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 本报记者 欧阳剑环

  ● 本报记者 欧阳剑环

  

  银保监会1月7日消息,为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监管规制,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强化风险防范,促进业务持续稳健发展,银保监会日前发布《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办法》的法律依据、项目公司定义及通过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范围。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简称“专业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办法》。二是明确项目公司设立地点、设立资格条件、设立原则及业务范围。三是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遵循并表管理原则、穿透管理原则管理项目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机制,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四是加强风险管理,明确项目公司对应关系、股权转受让、清算关闭、境外管理型项目公司职能、层级等具体要求。五是明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事项报告、监管指标、报表报送等监管要求,并可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配套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金融租赁公司取得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后,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在增强项目公司风险管理实施效果方面,该负责人强调,一是全面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形式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明确了专业子公司境外项目公司的相关监管要求。二是强化业务穿透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强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适用不低于直接开展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并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三是从优化项目公司对应关系、层级设置等方面促进增强内生管理动力,积极防范风险。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