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黄一灵 黄灵灵
1月7日,沪深交易所分别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体来看,沪深交易所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落实了新证券法、《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等上位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予以归并整合,同时顺畅与下位业务规则的衔接,切实发挥上市规则“承上启下”的作用。
例如,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抓住“关键少数”的要求,上市规则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节,强化其各项义务。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新证券法,新增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股东征集投票权、提案权的规范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披露要求;新增规定股东违规超比例增持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与此同时,沪深交易所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回应市场关切,规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并将实践中已有共识的做法通过规则予以确认。近年来,随着市场创新和实践不断发展变化,监管经验不断积累,有必要适时对运行成熟的指引、指南内容以及监管做法予以提炼,固化为上市规则条款,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12月10日,沪深交易所就拟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了意见,截至2021年12月24日征求意见期结束。对反馈意见,沪深交易所进行分析、讨论,并采纳部分意见。
具体来看,一是应披露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中增设净资产指标。二是明确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交易应当以“价格公允”为前提。三是扩宽需参照破产进行披露的其他事项。
此外,沪深交易所还采纳了进一步明晰免除“小基数”公司进行业绩预告的具体情形等意见,相应完善股票上市规则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