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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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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21 证券简称:金开新能 公告编号:2022-002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开新能”、“上市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新能源”)拟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购买余英男持有的菏泽智晶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0%股权(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本次重组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前六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之日(即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11月29日)的期间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情形进行自查。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前六个月到披露重组报告书之日(即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11月29日)的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以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部分主体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

  (二)相关主体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1、在金开新能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前本机构并不知悉该事项,本机构买卖金开新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金开新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金开新能股票的情形。2、本机构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金开新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机构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金开新能股票。”

  2、黄敏

  ■

  根据黄敏出具的《关于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函》,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上述买卖行为系基于本人对金开新能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金开新能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金开新能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金开新能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3、周政委

  ■

  根据周政委出具的《关于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函》,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上述买卖行为系基于本人对金开新能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金开新能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金开新能股票交易的情形。目前,本人已卖出所持有的金开新能股票,已不再持有金开新能股票。本人承诺,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金开新能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4、杨光玉

  ■

  针对杨光玉的前述交易,杨光玉出具说明如下:“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尤明杨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尤明杨先生亦未告知本人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人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尤明杨先生意见,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本人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本人己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对杨光玉的前述交易,尤明杨出具说明如下:“本人尤明杨作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在此致以诚挚的歉意。本人及亲属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本次短线交易中所得全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全部收回,且杨光玉承诺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不进行卖出交易。

  5、白旭霞、何佳、孟婧

  ■

  根据白旭霞、何佳、孟婧分别出具的《关于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函》,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本人在2021年4月27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期间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本人近亲属在买卖金开新能股票时未参与本次交易的谈判或决策,也不知晓本次交易的任何事项,上述买卖行为系基于其对金开新能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金开新能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的经济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金开新能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金开新能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除上述情况外,自2021年4月27日至披露重组报告书之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经核实后认为:本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信息,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

  五、律师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认为,除前述已披露的情形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金开新能股票的情形;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

  特此公告。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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