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1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2-003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58,914,00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06%;

  2、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22年1月12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37号),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向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70,592,433股股份、向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75,124,910股股份、向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发行75,124,91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00,000万元。

  2018年12月,公司向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达集团”)和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惠化纤”)发行320,842,253股股份用于购买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逸鹏”)、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逸枫”)和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兔新材料”)的资产。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于2018年1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新增股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新增股份变动及上市公告书》(公告编号:2018-191)。

  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发行对象富丽达集团和兴惠化纤:

  1、自新增股份登记日起新增股份即予以全部锁定,自新增股份登记日起届满12个月后且《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约定的利润补偿期间第一年应补偿股份数确定后(以较晚满足日期为准),新增股份33.33%的部分扣除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履行利润补偿义务应补偿股份数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限售;

  2、自新增股份登记日起届满24个月后且《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约定的利润补偿期间第二年应补偿股份数确定后(以较晚满足日期为准),新增股份33.33%的部分扣除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履行利润补偿义务应补偿股份数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限售;

  3、自新增股份登记日起届满36个月后且《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约定的利润补偿期间第三年应补偿股份数(包含减值测试后应补偿股份数)确定后,新增股份剩余部分扣除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履行利润补偿义务(包括基于减值测试的利润补偿义务)应补偿股份数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限售。

  上述发行对象恒逸集团:

  1、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遵守前项限售期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的,恒逸集团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同时,恒逸集团承诺对于其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之日前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在发行中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及履行情况

  1、承诺内容

  恒逸集团承诺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及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于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合计分别不低于22,800万元、25,600万元、26,000万元。

  富丽达集团及兴惠化纤承诺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500万元、22,500万元、24,000万元。

  利润补偿期间嘉兴逸鹏及太仓逸枫化、双兔新材料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累计数,不低于根据协议约定确定的标的公司同期的承诺净利润累计数。如果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累计数未达到本协议的规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则恒逸石化应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补偿方,利润差额(任一会计年度标的公司截至当年期末承诺净利润累计数与截至当年期末实际净利润累计数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补偿方以恒逸石化股份方式补偿,不足部分由补偿方以现金方式补偿。

  具体股份补偿数量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在计算任一会计年度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时,若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小于零,则按零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若利润补偿期内恒逸石化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送股而导致补偿方持有的恒逸石化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则应补偿股份数应调整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恒逸石化在利润补偿期间实施现金分红的,补偿方应对现金分红部分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

  2、履行情况

  (1)嘉兴逸鹏和太仓逸枫业绩承诺履行情况

  2018年度,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9】01090007),嘉兴逸鹏和太仓逸枫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计为22,946.13万元,完成率为100.64%,已实现当期业绩承诺。

  2019年度,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0)第010126号),嘉兴逸鹏和太仓逸枫2019年度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21,227.56万元,完成率为82.92%;同时,结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9】01090007),嘉兴逸鹏和太仓逸枫2018年度和2019年度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44,173.69万元,完成率为91.27%,未实现当期业绩承诺,业绩承诺主体恒逸集团应向公司补偿12,597,709股股份,并返还6,783,381.50元现金分红金额。截至2020年6月9日,业绩承诺主体已完成上述承诺,具体事宜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

  2020年度,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1)第010582号),嘉兴逸鹏、太仓逸枫2020年度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20,840.37万元,完成率为80.16%;同时,结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9】01090007)、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0)第010126号),嘉兴逸鹏和太仓逸枫2018年至2020年累计承诺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5,014.06万元,完成率为87.38%,未实现当期业绩承诺,业绩承诺主体恒逸集团应向公司补偿15,379,730股股份,并返还9,701,059.92元现金分红金额。截至2021年7月28日,业绩承诺主体已完成上述承诺,具体事宜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

  ■

  (2)双兔新材料业绩承诺履行情况

  2018年度,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9】01090009),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为22,311.05万元,与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数21,500万元比较,完成率为103.77%,已完成当期业绩承诺。

  2019年度,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0)第010125号),双兔新材料2019年度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4,816.76万元,完成率为110.30%;同时,结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9】01090009),双兔新材料2018年度和2019年度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7,127.81万元,完成率为107.11%,已完成当期业绩承诺。

  2020年度,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1)第010581号),双兔新材料2020年度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6,595.66万元,完成率为110.82%;同时,结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9】01090009)、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0)第010125号),双兔新材料2018年至2020年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3,723.47万元,完成率为108.42%,已完成当期业绩承诺。

  ■

  (二)期末减值补偿承诺及履行情况

  1、承诺内容:在利润补偿期限届满时,恒逸石化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资产减值测试报告》。根据《资产减值测试报告》,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减值差额由补偿方以股份方式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股份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补偿期间已补偿股份总数;

  上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的初始作价减去标的资产的利润补偿期限届满日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2、履行情况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重组资产盈利预测期间届满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1】第010706号),截至2020年12月31日,嘉兴逸鹏和太仓逸枫于2020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大于交易对价人民币104,381.20万元,未发生减值。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重组资产盈利预测期间届满减值测试报告》(中兴华核字【2021】第010705号),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双兔新材料于2020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大于交易对价人民币92,980.38万元,未发生减值。

  ■

  (三)其他承诺

  ■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22年1月12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258,914,0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6%;

  3、本次申请限售股解除限售的股东: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

  注1. 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本次解除限售的32,560,639股公司股份目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注2.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997,934,523股股份不包括用于可交换债券质押的12,430万股股份。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其的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恒逸石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有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