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1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22-001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07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576,01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5.57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3,399,999,991.23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080,188.6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92,919,802.55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96号)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分别与两家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中航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与一家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在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21年12月28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两份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一”)

  丙方二: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二”,“丙方一”与“丙方二”合称为“丙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凯、杨萌、申希强、王洪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中航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航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一”)

  丁方二: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二”,“丁方一”与“丁方二”合称为“丁方”)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相关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 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凯、杨萌、申希强、王洪亮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前述4名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及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乙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及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及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及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及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96号)。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