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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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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豁免债务通知书》《债权豁免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2-001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豁免债务通知书》《债权豁免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及子公司已收到的债权人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含本日)出具的债权豁免函或通知涉及的债权金额(基准日2021年11月30日)为403,027.81万元,共计豁免债权金额为340,419.85万元。本次债务豁免金额能否确认为2021年度的收益及资本公积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及会计处理方法将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1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14.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2021年度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收到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投资”)等12家债权人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含本日)出具的《豁免债务通知书》《债权豁免函》,上述债权人不可撤销、不可撤回、不可变更地豁免其对公司及子公司的部分/全部债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债务豁免的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已收到的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豁免函或通知涉及的债权金额(基准日2021年11月30日)为403,027.81万元,共计豁免债权金额为340,419.8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债权人基本情况

  1、法人债权人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上述法人债权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2、自然人债权人的基本情况

  谢初鸿,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三、《豁免债务通知书》《债权豁免函》的主要内容

  (一)华融投资等2家债权人分别出具的《豁免债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豁免对公司所享有的部分债权,上述债权豁免后不可撤销、不可撤回、不可变更。

  (二)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债权人分别出具的《债权豁免函》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同意按照基准日(2021年11月30日)豁免债权人对猛狮科技及其子公司享有的部分/全部的债权(优先豁免利息、罚息及违约金部分)。同时,债权人对基准日后剩余部分债权在2021年内不再计算任何形式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债权人确认,上述债权豁免不附带任何条件和义务且不可撤销、不可撤回、不可变更。《债权豁免函》出具之日起,债权人不再就上述豁免债权向猛狮科技及其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猛狮科技及其子公司亦不再对豁免债权部分承担任何义务。

  四、本次债务豁免对公司的影响

  受公司自身经营、行业波动以及金融政策变化的影响,公司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发生债务危机,陆续发生较大金额的金融机构借款及融资租赁款逾期,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司法冻结,流动资金极为短缺,各业务板块运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目前公司负债较高,诉讼较多,存在严重的债务危机。

  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1条的规定,如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债权人直接豁免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债权,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公司负债金额,对公司实现净资产转为正值具有积极意义,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上述债务豁免预计将增加公司营业外收入和资本公积,本次债务豁免金额能否确认为2021年度的收益及资本公积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及会计处理方法将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各债权人出具的《豁免债务通知书》《债权豁免函》。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2-002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股票(证券简称:*ST猛狮,证券代码:002684)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22年1月4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6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述情况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目前,公司整体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但资金紧张状况对部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仍造成一定影响。

  4、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发布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公司拟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该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向深圳中院提交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中院已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

  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公司申请重整未被法院受理的公告》,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3破申409号),因公司未能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公司重整的无异议函,且已超过预重整期间,深圳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终结预重整。

  对于深圳中院不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裁定,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发布了《关于收到〈豁免债务通知书〉〈债权豁免函〉的公告》,公司收到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等12家债权人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含本日)出具的《豁免债务通知书》《债权豁免函》,上述债权人不可撤销、不可撤回、不可变更地豁免其对公司及子公司的部分/全部债权。上述涉及的债权金额(基准日2021年11月30日)为403,027.81万元,共计豁免债权金额为340,419.85万元。本次债务豁免金额能否确认为2021年度的收益及资本公积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及会计处理方法将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6、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7、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主动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指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公司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2021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3、因资金状况紧张,公司存在债务逾期的情形。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发布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公司拟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该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向深圳中院提交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中院已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

  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公司申请重整未被法院受理的公告》,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3破申409号),因公司未能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公司重整的无异议函,且已超过预重整期间,深圳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终结预重整。

  对于深圳中院不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裁定,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上诉后续还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及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最终判决结果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4、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1月21日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补充公告》,因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借款3,000万元,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农商行”)以湖北猛狮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出对湖北猛狮进行破产清算。

  2020年9月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湖北猛狮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0684民破3号之六),根据该《民事裁定书》,2020年8月19日,湖北猛狮清算组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多数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认为《湖北猛狮资产处置及盘活方案》不具有可执行性,其请求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该破产清算组拟定的《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湖北猛狮清算组拟定的《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予以认可。

  公司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异议书》,恳请撤销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19)鄂0684民破3号之六《民事裁定书》。

  5、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美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德优势”)及公司现实际控制人之一陈乐伍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5,654,4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2%;累计被质押股份数量185,057,4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62%。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质押给质权人的部分公司股份已跌破平仓价格,存在被动减持风险。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目前与相关质权人保持密切沟通,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风险,但不排除在沟通过程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遭遇被动减持的风险。若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所质押股份出现大幅度被动减持,则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6、沪美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易德优势、陈乐伍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并已被多次轮候冻结。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185,654,4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2%。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目前暂未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直接影响,若上述被司法冻结的股份被司法处置,则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2-003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公司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2021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1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14.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 14.3.7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 14.3.7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2021年度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在2021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最终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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