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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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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83 证券简称:芯瑞达 公告编号:2022-001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16号)核准,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瑞达”)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54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97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59,397,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费、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合计人民币33,492,028.3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5,905,371.7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容诚验字[2020]230Z0051”号验资报告。公司依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管理。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新型平板显示背光器件扩建项目”(新建部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LED照明器件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由芯瑞达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安徽连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达光电”),实施地点由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6988号芯瑞达科技园变更为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长宁大道与响洪甸路交口东南角地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连达光电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日与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四、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安徽连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方一、甲方二、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成祺、彭江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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