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诉讼进展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进展基本情况:
公司在2021年8月30日公告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部分投资者以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的相关诉讼事项。公司于2022年1月4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0)川01民初5121号】。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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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川01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书》如下:
一、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蒋清玲造成的损失3100.28元;
二、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郑麒珉造成的损失2150.42元;
三、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姜吉莲造成的损失276.12元;
四、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陈秋风造成的损失719451.18元;
五、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徐琴造成的损失11498.02元;
六、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金博造成的损失23113.87元;
七、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史万怀造成的损失75.15元;
八、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王忠兰造成的损失7877.1元;
九、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张陆润造成的损失30425.94元;
十、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滕晖造成的损失170734.61元;
十一、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闫坤造成的损失91687.22元;
十二、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叶思群造成的损失4688.32元;
十三、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胡清秀造成的损失35860.96元;
十四、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麻俊霞造成的损失15467.18元;
十五、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罗爱生造成的损失40484.86元;
十六、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吕直红造成的损失14546.28元;
十七、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王晓峰造成的损失7816.25元;
十八、驳回原告蒋清玲、郑麒珉、姜吉莲、陈秋风、徐琴、金博、史万怀、王忠兰、张陆润、滕晖、闫坤、叶思群、胡清秀、麻俊霞、罗爱生、吕直红、王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负担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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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委托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上诉,并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