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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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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2-00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在2020年5月6日、2021年3月8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9月2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新增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披露了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又陆续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送达的7份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应诉通知书》。成都中院将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并入2020川01民初3033号案件中,一并开庭审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展情况

  截至法院开庭日,公司共发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108起,诉讼金额共计2,463.02万元。其中5起案件因原告未交诉讼费或无理由拒不到庭,成都中院依法按撤诉处理,涉及诉请金额为110.15万元。其余103起案件经成都中院开庭审理,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0川01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一)判决被告升达林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武怡凡等85人造成的损失;

  (二)驳回原告武怡凡等83人关于印花税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王立新等15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法院判决公司承担原告武怡凡等85人的损失金额共计1,674.80万元,诉讼费共计21.83万元,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应对该案件的上诉相关工作,最终判决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考虑,公司已预计相关负债,具体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核后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2022年度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0川01民初3033号);

  2、《民事裁定书》(2020)川01民初3033号之一、之二、(2021)川01民初9882号、(2021)川01民初7411号。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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