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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双减”限价举措对全资子公司龙文教育经营影响
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3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双减”限价举措对全资子公司龙文教育经营影响

  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政策”),随后相关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规范校外培训的落地政策,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文教育”)所处的教育培训行业提出了一系列的规范要求,如线下网点的设置条件、消防安全、开班管理、收费管理、广告投放等等,有效促进了龙文教育更加安全、规范地经营,同时“双减政策”也对龙文教育和公司的整体经营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双减政策”对全资子公司龙文教育重大影响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

  近日,北京市、上海市及广州市等龙文教育主要经营地所在地方教育部门陆续发布了义务教育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述通知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将对龙文教育产生重大影响:

  1、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实施收费行为监管,发布相关收费标准、标准课程时长,单位课时收费比原市场收费下降幅度高达70%以上,按照当前限价,学科类校外培训维持盈亏平衡的难度将会大幅提高;

  2、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参照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龙文教育占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比重已经超过50%,教育培训行业的政策变化将对龙文教育和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产生的影响较大,可能的具体影响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龙文教育是当前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来源之一,作为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随着各地政策的落地,龙文教育在收费定价、教学时长、广告管理等方面均受到进一步限制,加上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不得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以上限价措施将对龙文教育的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受“双减政策”影响,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对收购龙文教育形成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24,900.00万元。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收购龙文教育形成的商誉可回收金额为19,432.59万元,该剩余部分商誉未来仍存在部分或全额减值的可能性,最终减值情况以公司2021年度年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及风险提示

  1、公司及龙文教育坚决拥护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刻领会“双减”工作的重要意义,将严格贯彻执行相关规定与要求,依法合规经营;

  2、由于龙文教育当前面临的风险为重大政策风险,公司提请投资者务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积极应对,尽可能降低不利影响;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2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梁金成先生、财务总监邓军鸿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梁金成、邓军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87号)、《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88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梁金成、邓军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87号)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我局对你们所任职的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如实披露与控股股东未完全分开情况。勤上股份的办公场所存放了部分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关联方的印鉴卡及用章审批单等资料,其中部分用章审批单由勤上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审批。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等方面未完全分开,公司2020年年报中未如实披露上述情形,所披露的公司治理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的规定。

  (2)对关联方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东莞市煜光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光照明)原为勤上股份全资子公司,2019年11月,煜光照明引入新股东深圳市泰克建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泰克)和商流码(广州)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流码),分别认缴注册资本3.14亿元、1.84亿元,于2019年11月26日办妥工商变更登记。勤上股份自2019年12月起不再将煜光照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下简称出表)。 经查,煜光照明出表之后,业务经营仍高度依赖勤上股份,勤上股份人员参与煜光照明公章的使用审批,控制和使用煜光照明相关银行账户,参与煜光照明账务税务处理和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评估事项,勤上股份仍为煜光照明主要实缴出资方。上述情形表明勤上股份与煜光照明保持特殊关系,对其经营、财务等方面仍具有较大影响,应认定煜光照明为勤上股份的关联方。但勤上股份自2019年12月起未将煜光照明认定为关联方,相关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披露的关联方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3)未如实披露煜光照明大额信托资金去向情况。2021年4月30日,勤上股份发布《关于2019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经消除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其中披露煜光照明于2019年12月向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购买4亿元信托产品,投资范围为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经查,煜光照明签署的相关信托合同明确约定国民信托按照委托人煜光照明的意愿向东莞市4家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煜光照明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上述信托贷款中的3亿元最终流向深圳泰克及商流码,用于对煜光照明的增资。勤上股份《专项说明》有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4)部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一是煜光照明于2018年11月16日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煜光照明将5000万元存于厦门国际银行,并委托其向勤上股份发放委托贷款,期限为2018年11月16日至2022年5月16日,相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勤上股份未在2019年、2020年年报中披露该委托贷款协议。二是勤上股份在2020年6月30日公告的《上市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未披露2019年末勤上股份对煜光照明的其他应付款4576.61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5)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7年11月14日,勤上股份子公司上海勤上节能照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增加至35.1亿元,2021年9月26日由35.1亿元减少到1000万元;2017年7月14日,子公司东莞市合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35.01亿元,2018年1月8日由35.01亿元减少至100万元;2017年8月1日,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荣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31.29亿元。勤上股份对上述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6)未披露原子公司增资协议变更情况。勤上股份2019年11月14日披露的煜光照明增资协议显示,各方约定增资款分三期缴付,分别为协议生效后30天内、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协议生效后两年内,最后一期的出资时间为2021年11月。煜光照明在2021年7月修改了公司章程,约定增资方最后一期增资款缴付时间变更为2026年11月,但勤上股份未及时披露该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7)子公司审计报告披露不完整。2020年12月15日,勤上股份披露子公司广东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月-2020年8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部分页面内容缺失。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子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会计核算不规范。煜光照明自2017年开始为勤上股份提供LED相关产品委托加工服务。2019年1-11月(煜光照明出表前),煜光照明共确认营业收入6096.66万元,但各月的毛利率波动较大。勤上股份及煜光照明均未保留相关委托加工业务记录,也没有员工工作记录和待加工材料出入库记录以证明业务的发生,双方确认的收入与成本缺乏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内幕信息管理方面的问题

  勤上股份在2020年终止收购NIT Education Group(中文名爱迪教育)100%股权及收购上海澳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重大事项中,未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下同)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梁金成作为勤上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邓军鸿作为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梁金成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邓军鸿对除内幕信息管理方面问题以外的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梁金成、邓军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88号)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如实披露与控股股东未完全分开情况。你公司的办公场所存放了部分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关联方的印鉴卡及用章审批单等资料,其中部分用章审批单由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审批。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等方面未完全分开,公司2020年年报中未如实披露上述情形,所披露的公司治理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的规定。

  (2)对关联方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东莞市煜光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光照明)原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2019年11月,煜光照明引入新股东深圳市泰克建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泰克)和商流码(广州)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流码),分别认缴注册资本3.14亿元、1.84亿元,于2019年11月26日办妥工商变更登记。你公司自2019年12月起不再将煜光照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下简称出表)。 经查,煜光照明出表之后,业务经营仍高度依赖你公司,你公司人员参与煜光照明公章的使用审批,控制和使用煜光照明相关银行账户,参与煜光照明账务税务处理和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评估事项,你公司仍为煜光照明主要实缴出资方。上述情形表明你公司与煜光照明保持特殊关系,对其经营、财务等方面仍具有较大影响,应认定煜光照明为你公司的关联方。但你公司自2019年12月起未将煜光照明认定为关联方,相关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披露的关联方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3)未如实披露煜光照明大额信托资金去向情况。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发布《关于2019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经消除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其中披露煜光照明于2019年12月向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购买4亿元信托产品,投资范围为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经查,煜光照明签署的相关信托合同明确约定国民信托按照委托人煜光照明的意愿向东莞市4家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煜光照明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上述信托贷款中的3亿元最终流向深圳泰克及商流码,用于对煜光照明的增资。你公司《专项说明》有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4)部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一是煜光照明于2018年11月16日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煜光照明将5000万元存于厦门国际银行,并委托其向你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期限为2018年11月16日至2022年5月16日,相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在2019年、2020年年报中披露该委托贷款协议。二是你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公告的《上市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未披露2019年末你公司对煜光照明的其他应付款4576.61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5)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7年11月14日,你公司子公司上海勤上节能照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增加至35.1亿元,2021年9月26日由35.1亿元减少到1000万元;2017年7月14日,子公司东莞市合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35.01亿元,2018年1月8日由35.01亿元减少至100万元;2017年8月1日,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荣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31.29亿元。你公司对上述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6)未披露原子公司增资协议变更情况。你公司2019年11月14日披露的煜光照明增资协议显示,各方约定增资款分三期缴付,分别为协议生效后30天内、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协议生效后两年内,最后一期的出资时间为2021年11月。煜光照明在2021年7月修改了公司章程,约定增资方最后一期增资款缴付时间变更为2026年11月,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7)子公司审计报告披露不完整。2020年12月15日,你公司披露子公司广东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月-2020年8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部分页面内容缺失。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子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会计核算不规范。煜光照明自2017年开始为你公司提供LED相关产品委托加工服务。2019年1-11月(煜光照明出表前),煜光照明共确认营业收入6096.66万元,但各月的毛利率波动较大。你公司及煜光照明均未保留相关委托加工业务记录,也没有员工工作记录和待加工材料出入库记录以证明业务的发生,双方确认的收入与成本缺乏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内幕信息管理方面的问题

  你公司在2020年终止收购NIT Education Group(中文名爱迪教育)100%股权及收购上海澳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重大事项中,未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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