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所处的阶段
本公告涉及两宗诉讼,分别为:
诉讼一: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案号:(2020)浙02知民初452号];
诉讼二: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案号:(2020)浙02知民初455号]。
目前两项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诉讼一、诉讼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均为被告
●涉诉金额:
诉讼一:2,800万元
诉讼二:2,8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判决,驳回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知民初452号和(2020)浙02知民初455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详情参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5)。
本案诉讼过程中,公司诉讼代理律师通过电话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询问(2020)浙02知民初452号、(2020)浙02知民初455号案件相关情况,经法官确认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缴纳相应诉讼费用。详情参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
二、 诉讼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电子送达方式,收到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02知民初452号诉讼民事判决书电子版;2022年1月4日,公司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收到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02知民初452号和(2020)浙02知民初455号诉讼纸质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诉讼一(2020)浙02知民初452号:
驳回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800元,由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二(2020)浙02知民初455号:
驳回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800元,由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为一审阶段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 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