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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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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参公运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执行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等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旗下参公运作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资产管理产品”)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即执行:

  一、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按照修订后的分类方法,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一般分类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

  三、对分类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需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对分类至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需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就资产管理产品会计处理相关事项,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发布其他规范要求的,公司亦会将相关规范纳入执行范围,不再另行公告。因相关会计准则变化导致执行的估值原则及方法与已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及相关规范要求明确的新估值原则为准。

  请投资者知悉上述政策变化,并知悉上述政策变化可能对资产管理产品会计处理和净值生成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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