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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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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2-001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2、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4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职务情况等相关信息。

  三、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示情况和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5、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延铭先生。除徐延铭先生以外,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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