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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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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18     证券简称:富森美        公告编号:2022-001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共计11项商标注册证,具体情况如下:

  ■

  以上商标的取得,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有利于公司加强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提高公司品牌知名度,防止商标侵权事件的发生,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特此公告。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818          证券简称:富森美       公告编号:2022-002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本次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富森美”)以自有资金认购嘉兴捷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捷烽创业基金”或“合伙企业”或“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同时,公司与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GP)深圳前海捷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创资本”)签署了《嘉兴捷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暨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本次对外投资完成后,该基金总规模为5,000万元,其中公司认缴出资额为4,900万元,认缴比例为98.00%。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在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名称:深圳前海捷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4944094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晓晨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07月03日

  营业期限:2014年07月03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资本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不含限制性项目)。

  周晓晨是捷创资本的实际控制人。捷创资本聚焦中国战略新兴产业科创领域成熟期项目投资,深耕军工产业,重点围绕半导体、硬科技、智能制造等细分领域。

  (2)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如下表:

  ■

  (3)捷创资本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编号为P1071099。

  (4)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说明

  捷创资本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捷创资本与公司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经查询,捷创资本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标的情况

  1、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嘉兴捷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7DXJGT24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1-12-10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捷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74室-97。

  2、变更事宜

  本次对外投资完成前:

  ■

  本次对外投资完成后:

  ■

  3、出资方式:现金方式出资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四、合同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名称

  本合伙企业的名称为嘉兴捷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合伙企业规模:5000万元人民币

  3、目的: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主要通过向相关领域进行股权投资或从事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4、存续期限

  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基金成立日起计算满5年之日止(简称“存续期限”或“基金存续期”)。基金成立之日起3年内为“投资期”,第4年起为“退出期”。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再延长基金存续期限1年。基金存续期可以依照适用法律以及本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

  5、出资方式和出资缴付

  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就拟投资项目作出投资决议后,普通合伙人依据该决议向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书(简称“缴款通知”),全体合伙人按照缴款通知的要求实缴出资。

  6、投资范围

  本合伙企业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本合伙企业的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国债、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强和流动性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7、基金管理费用

  本合伙企业的管理费按基金存续期限收取,基金投资期内的管理费为实缴出资总额的2%,退出期内的管理费为实缴出资总额的1%,延长的基金存续期限不收取年度管理费。为明确起见,管理费以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日计提并以实际管理天数结算,如本基金提前清算,已支付但未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应退还至基金托管账户。

  8、投资决策机制

  本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投决会”),由普通合伙人委派两人,有限合伙人委派一人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就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用途(闲置资金管理除外)、投资方式、投资退出时间、投资退出方式等),该等事项获得三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基金管理人和/或其聘用或授权的管理团队应严格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生效决议开展项目投资及退出投资事宜。

  9、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责任和权利

  (1)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①普通合伙人对于其实缴出资额,按本协议规定享有财产权利。

  ②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委任普通合伙人深圳前海捷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为李兵。

  ③普通合伙人/执行权限:具体执行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及已投项目的退出事宜;以不违反前述为前提,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或适合的一切行动;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企业制度;采取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具体执行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事务。决定合伙企业提出有关的诉讼、仲裁、并达成有关的调解方案;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包括宣告合伙企业提前终止进入清算程序)等。

  10、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和权利

  (1)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实行以下权利: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获取本协议所述的财务报告;按照本协议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按照本协议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按照本协议决定普通合伙人除名和更换的权利;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进行监督;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遵守本协议规定的投资限制和投资禁止的前提下,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异议的除外;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企业清算时,按其出资额及本协议的规定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11、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收益分配

  ①可分配收入

  合伙企业清算前,取得的收益将遵守随收随分, 不得再进行投资,优先支付全体合伙人本金,再按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支付收益;全体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实缴的全部资金中,其在本合伙企业通过闲置现金管理/被动投资等其它投资所获得的可分配收入全部归全体合伙人所有;及时分配,在支付合伙企业费用后,根据合伙企业所投项目退出时间维度上的先后次序,在合伙企业有足够现金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原则上应在任意投资项目变现后根据分配顺序尽快分配项目投资收入等(简称“当期可分配收入”),对于前述可分配收入合伙企业不留存;循环投资限制,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合伙企业不得使用可分配收入进行循环投资,但本合伙企业因投资中止或终止等原因取得的被投资企业退回的投资款项不在此限,如合伙企业错过被投资企业约定的时间窗口而导致的投资款项被退回、因被投资企业未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按期办理增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其他交割后义务导致合伙企业根据投资协议主张解除权并要求退还的投资款等情况。

  ②如可分配收入还有余额,则分配顺序如下:

  首先,向全体合伙人分配(返还)投资本金。若不足,则全体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按比例分配。为免疑义,返还出资额应当为返还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款。其次,完成上述第(1)项的分配后,若有剩余,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到全体合伙人之实缴出资额在出资缴付之日至分配日的期间内达到年化净投资收益率8%(单利,360天)目标。再次,完成上述第(1)、(2)项的分配后,若有剩余,余额的85%在全体有限合伙人之间依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余额的15%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作为业绩报酬。全体合伙人之间就上述分配顺序另有约定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适用其他约定。

  ③非现金资产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以现金方式变现、在现实可行的情况下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则以分配完成之日前贰拾(20)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加权平均收盘价格确定其价值(“加权”计算时,以该有价证券在前述期间不同收盘价的成交量分布为加权依据);其他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将由普通合伙人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合理确定后提交合伙人会议确认,如果合伙人会议有异议,则应由合伙人会议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相关费用计入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2)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各合伙人届时按其认缴出资比例承担。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2、会计核算方式:成本法

  13、退出机制

  (1)根据合伙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协议退出。

  (2)在合伙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协议的前提下,合伙企业直接出让被投资企业股权/股票、出资份额或资产实现退出;

  (3)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市场化退出;

  (4)通过在二级市场出售被投资企业股票的方式退出。

  (5)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14、纠纷解决机制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成都市,该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正在提交仲裁的争议内容外,本协议须继续履行。

  15、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共同有效签署(自然人签字、法人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合伙企业期限届满清算结束后终止。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出资各方经友好协商,以等价现金形式出资。

  六、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该基金主要投资方向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本次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有利于公司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行业资源、基金运作及专业投资管理经验等优势,与公司资金优势相结合,整合利用各方优势资源,把握战略先机,拓展公司投资渠道,获取投资收益及新业务发展机会,使公司产业经营与资本经营形成良性互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从长远来看,将有助于公司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本次投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暂无重大影响。

  2、存在的风险

  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本次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并且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投后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果不能对投资标的及交易方案进行充分有效的投前论证及投后管理,将面临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基金有关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其他说明及承诺

  1、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不属于以下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含节余募集资金);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2、公司承诺:

  在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实施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含节余募集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八、备查文件

  1、《嘉兴捷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暨基金合同》。

  特此公告。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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