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张尊昌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张尊昌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公司监事张尊昌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78,664股,占公司总股本0.56%。张尊昌先生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1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14%)。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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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张尊昌通过深圳市银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83,664股,通过厦门荣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荣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95,000股,合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78,664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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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注2:张尊昌计划拟通过银桥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0,000股,拟通过荣桥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0,000股,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1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占公司总股本0.14%。若上述计划减持期间内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注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1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14%)。
三、承诺履行情况
1、担任公司监事的张尊昌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银桥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荣桥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前述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银桥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银桥全部股权的25%,每年转让的通过银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银桥全部股权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银桥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出售本人所持银桥的股权占其所持银桥全部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银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银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荣桥的出资额不超过其所持荣桥全部出资额的25%,每年转让的通过荣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荣桥全部出资额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荣桥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出售其所持荣桥的出资额占其所持荣桥全部出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荣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荣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4)于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张尊昌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均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次减持计划不违反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监事张尊昌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3、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4、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督促以上股东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监事张尊昌先生提供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