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01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概述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与马德明、马晨签署了《关于俄罗斯联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公司持有的俄罗斯联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俄联合”)51%的股权。
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5)中披露已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意向金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1)中披露公司已与马德明、马晨签署了《关于俄罗斯联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双方框架协议有效期和排他期延长至2021年9月30日。
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5)中披露公司与马德明、马晨签署了《关于俄罗斯联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2》。双方同意,双方框架协议有效期和排他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2021年1月20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10月8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5)、《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5)、《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1)、《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5),以及每10个交易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进展情况
目前,根据对俄联合的审计、评估情况,本次出售资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及境外中介机构联合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交易方案尚需进一步论证、沟通协商,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具体以双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2、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市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02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时间过半的
公告
股东胡卫林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10月28日在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10-14)。公司股东胡卫林先生因补充流动资金计划于2021年11月3日至2022年2月16日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5,361,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
公司于今日收到胡卫林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根据胡卫林先生的减持计划,截止2022年1月4日,胡卫林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共减持公司股份4,327,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5%,减持时间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进展情况告知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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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获得的股份。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为四舍五入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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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风险提示
1、胡卫林先生本次减持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上述股份减持与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截止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拟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减持股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