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0元/股。按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5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706%。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为824,7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308.3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69.73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239,862,394.6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 其他说明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方式等符合公司《回购报告书》内容。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以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未达到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3、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12月3日)前五个交易日(2021年11月26日、11月29日-30日、12月1日-2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9,713,895股。公司2021 年 12月3日首次回购股份数量230,001股,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 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