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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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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ST跨境 公告编号:2022-002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分别于2021年9月25日、2021年12月9日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2021-131),原告李军、白丰赫、朱慧敏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受理。近日,公司收到太原中院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1)晋01民初840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李军

  被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1,117.07元(其中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

  (2)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21年1月30日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告》,载明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亿元至1.5亿元。2021年4月30日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载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0亿元至38亿元。同日公布《2020年年度报告》,载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74亿元。2021年5月18日,被告发布公告称其收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徐佳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号。原告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号:(2021)晋01民初841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白丰赫

  被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700.35元(其中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

  (2)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21年1月30日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告》,载明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亿元至1.5亿元。2021年4月30日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载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0亿元至38亿元。同日公布《2020年年度报告》,载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74亿元。2021年5月18日,被告发布公告称其收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徐佳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号。原告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号:(2021)晋01民初1261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朱慧敏

  被告一: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徐佳东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投资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合计689728.99元。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21年1月30日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告》,载明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亿元至1.5亿元。2021年4月30日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载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0亿元至38亿元。同日公布《2020年年度报告》,载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74亿元。2021年5月18日,被告发布公告称其收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徐佳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号。原告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中院的(2021)晋01民初840号、841号、126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太原中院审查认为:上述案件为李军、白丰赫、朱慧敏以跨境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权益受损为由提起的民事赔偿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为第119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当事人以自己受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应当提交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证明证券虚假陈述事实的存在,以此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条件。目前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或修订,仍然有效。本案中虽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向跨境通发出的警示函,该警示函并非上述规定中所涉行政处罚决定。故本案不具备民事案件受理的条件,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军、白丰赫、朱慧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已驳回,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1)晋01民初840号《民事裁定书》

  2、(2021)晋01民初841号《民事裁定书》

  3、(2021)晋01民初126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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