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前,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赔偿金额合计人民币4万元;
● 是否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 风险提示:相关诉讼事项存在原告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01民初2665号之一、(2019)浙01民初2666号之一、(2019)浙01民初2667号之一、(2019)浙01民初2668号之一],针对原告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嘉蓝大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共计4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法院裁定准许原告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7月22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1民初2663-2668号六起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资料,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起诉作为第一被告的公司产品存在侵犯其专利权的情形。根据《民事起诉状》,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起诉公司两款产品分别侵犯其“ZL201410200911.9”、“ZL201510320363.8”、“ZL201710219915.5”三项专利,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相关涉诉产品并销毁相关库存,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2019年8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因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2663-2664两起诉讼案件的诉讼费,按撤诉处理。剩余四起案件共牵涉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的两项专利,分别是名为:“LED线性恒流驱动电路”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510320363.8,涉及2665-2666号诉讼),以及名为:“具有可控硅调光器的LED驱动电路、电路模块及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710219915.5,涉及2667-2668号诉讼)。
2019年11月15日,公司就上述两项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5月27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665-2668号诉讼案件作出裁定,因公司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并获得受理,准许本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请求,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做出审查决定后再行审理。
2020年7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的名为:“具有可控硅调光器的LED驱动电路、电路模块及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710219915.5,涉及2667-2668号诉讼)做出第45371号无效决定,宣告该专利部分无效。2020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的名为:“LED线性恒流驱动电路”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510320363.8,涉及2665-2666号诉讼)做出第46129号无效决定,宣告该专利部分无效。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上述无效决定后,公司未进行上诉。专利权人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就第45371号无效决定和第46129号无效决定,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2020)京73行初15159号行政诉讼和(2021)京73行初93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并重做上述无效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针对(2020)京73行初15159号行政诉讼做出一审判决,驳回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371号无效决定的全部诉讼请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1)京73行初93号行政诉讼尚在审理中。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恢复(2019)浙01民初2665-2668号四起诉讼案件的审理。在公司收到法院就上述四案做出的《民事裁定书》之前,上述案件位于司法鉴定阶段,近期最后一次诉讼活动为2021年11月13日举行的现场测试鉴定会议。在此之后,公司同原告方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未达成过任何书面协议或口头合意,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庭外接触。
二、 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01民初2665号之一、2666号之一、2667号之一、2668号之一],以民事裁定书[(2019)浙01民初2665号之一]为例,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嘉蓝大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诉讼请求3变更为‘判令被告一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1年12月17日,原告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人民币元,减半收取25人民币元,由原告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其他民事裁定书内容与上述内容无重大差异。
三、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由于相关诉讼事项是以原告主动撤诉结案,存在原告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的风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