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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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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Anhui Higasket Plastics Co.,Ltd.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北(民营科技经济园内))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释义

  ■■

  二、专业术语释义

  ■

  本招股意向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所在行或列数值合计尾数差异,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乾中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欧阳瑞群、周利华、监事马功权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马忠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股东益沣成、金通安益、安元基金、志道投资、高新毅达、拾岳禾安、甄新中、刘振、梁明、章法宝、赵军、阮可丹、陈志兵、王勇、王伟、杨靖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如果最近一年末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导致净资产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不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但应符合以下规则: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公告,同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交易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回购方案。

  (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且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40%,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增持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单一年度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增持前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三)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对措施

  1、若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份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份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其现金分红、薪酬或津贴(如有),直至其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份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其现金分红、薪酬或津贴(如有),直至其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公司将严格按照《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严格按照《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在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按照《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乾中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的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可能减持公司股份。

  2、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4、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金通安益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的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可能减持公司股份。

  2、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4、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欧阳瑞群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的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可能减持公司股份。

  2、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4、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或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本人将督促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3、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或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或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机构承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下转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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