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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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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股) 粤照明B(B股)
股票代码:000541(A股) 200541(B股) 公告编号:2021-113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3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1年12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由董事长吴圣辉先生主持

  6、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8名董事、2名监事、7名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6人,代表股份612,377,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5.40%(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399,346,15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A股31,952,995股,B股18,398,512股,合计50,351,507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48,994,647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人,代表股份433,769,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1人,代表股份178,608,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0人,代表股份 561,342,943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70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A股总股本为1,077,274,40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A股31,952,995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A股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为1,045,321,409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394,815,295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7.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7人,代表股份166,527,648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5.93 %。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51,034,725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6.81%(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B股总股本为322,071,75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B股18,398,512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B股享有表决权的总数为303,673,23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38,953,796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2.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 12,080,929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98%。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共63人,代表股份 33,260,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7%。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华晟控股有限公司、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回避了对第1-14项议案的表决,上述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419,803,826股未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

  上述1-1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上述议案全部获得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怡玲、梁倩文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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