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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2022-001

  债券代码:132016            债券简称:19东创EB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创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8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朱继东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7名,独立董事吕毅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委托独立董事史敏女士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1)截至本公告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职务变动等个人原因,由275人减少为262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最终人数以实际参与认购的人数为准。

  2)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董事会对首次授予及预留股票的数量相应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77.3万股调整为1,506.8万股,预留的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0万股调整为250.5万股。

  上述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临2021-003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赵晓东、李捷、唐晓岚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同意公司向262名激励对象授予1,506.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12月31日,授予价格3.95元/股。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临2022-004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赵晓东、李捷、唐晓岚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4日

  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临2022-002

  债券代码:132016          债券简称:19东创EB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创业”)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4名,实到4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瞿元庆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会议审议表决,全票赞成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人数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的股票数量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详见临2021-003号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向262名激励对象授予1,506.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12月31日,授予价格3.95元/股。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详见临2022-004号公告)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4日

  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2022-003

  债券代码:132016            债券简称:19东创EB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创业”)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75人调整为262人。

  ●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公司首次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77.3万股调整为1,506.8万股,预留的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0万股调整为250.5万股。

  2021年12月3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1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和《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详见临2021-042、043、044号公告)

  2、2021年12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增加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授权的议案》。(详见临2021-045号公告)

  3、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临2021-053号公告)

  4、2021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上海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21】384号)。(详见临2021-054号公告)

  5、2021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完成并披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详见临2021-056、057号公告)

  6、2021年12月3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临2022-001、002号公告)

  二、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1、首次授予的激励人数调整

  截至本公告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职务变动等个人原因,由275人减少为262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最终人数以实际参与认购的人数为准。

  2、首次授予及预留的股票数量调整

  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董事会对首次授予及预留股票的数量相应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77.3万股调整为1,506.8万股,预留的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0万股调整为250.5万股。

  首次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最终数量以实际授出的股票数量为准,未授出股票调整到预留股票中,但预留股票总数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股票总数量的20%,超出部分由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上述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首次授予及预留股票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关于拟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对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人数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的股票数量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关于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方案的拟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确定A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3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情况。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人数、首次授予及预留的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2、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对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人数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的股票数量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62名,合计授予1,506.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95元/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确定A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3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公司对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达成。公司监事会出具了《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如下: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和股东大会授权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4日

  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2022-004

  债券代码:132016            债券简称:19东创EB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首次授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A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12月31日

  ●A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为1,506.8万股,预留的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0.5万股。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创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1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和《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详见临2021-042、043、044号公告)

  2、2021年12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增加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授权的议案》。(详见临2021-045号公告)

  3、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临2021-053号公告)

  4、2021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上海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21】384号)。(详见临2021-054号公告)

  5、2021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完成并披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详见临2021-056、057号公告)

  6、2021年12月3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临2022-001、002号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规范通知》”)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7)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的业绩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2020年度公司每股收益(EPS)不低于0.28元;2020年公司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2020年公司大健康板块核心企业东松公司净利润不低于11,500万元。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条件:

  根据公司绩效管理等相关办法,激励对象2020年度个人绩效评价得分达到C等及以上。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经过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向262名激励对象授予1,506.8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2月31日

  2、首次授予数量:1,506.8万股

  3、授予人数:262人

  4、授予价格:3.9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行权安排或解锁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以首次授予日A股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A股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经测算,首次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根据本计划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上述激励成本对上市公司净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如下: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和股东大会授权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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