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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2-001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上午10:30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会议由董事长阎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综合考虑公司业务现状和发展需要,同意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2021年度审计费用为19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4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50万元,与2020年度费用相比无变化。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核销对部分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议案》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及相关会计政策、制度,基于谨慎性原则,同意公司核销对4家子公司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松江置地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销金额合计344,005.79万元。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召集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2-002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

  ●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中审众已经完成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经综合考虑公司业务现状和发展需要,经过友好沟通,公司拟改聘中兴财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审众环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沟通,中审众环对变更事项无异议。

  天津松江股份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聘任中兴财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99年1月,2013年11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A座24层,首席合伙人:姚庚春。

  中兴财2020年底有合伙人143人,截至2020年12月底全所注册会计师976人;注册会计师中有533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截至2020年12月共有从业人员3080人。

  2020年中兴财业务收入125,019.83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12,666.22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8,723.78万元;出具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数量69家,上市公司审计收费10,191.50万元,资产均值167.72亿元。主要行业分布在制造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中兴财审计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客户家数为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中兴财执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以购买职业保险为主,2020年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1,500.00万元,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17,640.49万元。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不存在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中兴财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4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人次、监督管理措施56人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陈利诚,2001年10月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从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9年1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为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证券服务并签署相关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徐彬,2010年4月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从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3年1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为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证券服务并签署相关报告。

  质量控制复核人:张聚英,1999年10月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并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报告有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

  3、独立性

  拟聘任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中兴财审计服务收费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审计服务性质、工作量及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2021年度审计费用拟收费19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4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50万元,与2020年度相比,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与上期相比无变化,内控审计费用与上期相比无变化。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审众环。截止2020年度,中审众环已连续三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0年度为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中审众环已经完成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经综合考虑公司业务现状和发展需要,经过友好沟通,公司拟改聘中兴财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审众环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沟通,中审众环对变更事项无异议。

  由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等要求,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财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资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同意聘任中兴财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兴财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兴财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中兴财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1年12月3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财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2-004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拍卖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4月2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2破申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松江股份”)破产重整,并指定松江股份清算组担任松江股份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1年6月17日,松江股份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以下简称“《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根据该方案,管理人依法将公司部分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现就有关资产处置进展事宜公告如下:

  一、资产拍卖进展情况

  (一)关于拍卖公司所持广西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松江”)股权及应收债权的进展情况

  管理人分别于2021年8月8日、2021年8月25日、2021年9月2日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上(网址:https://auction.jd.com/bankrupt.html)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公司所持控股子公司广西松江60%股权和人民币392,314,731.38元应收债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但是,以上三次公开拍卖最终均已流拍。

  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根据《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上述标的资产以第三次拍卖起拍价人民币72,351,897.63元作为转让价款协议转让予上海庄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庄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与上海庄恒签订《关于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广西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上海庄恒已缴纳保证金14,470,379.53元及第一期标的资产转让价款21,705,569.29元,剩余价款36,175,948.81元将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上述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标的资产的相关交割手续。

  (二)关于拍卖公司所持天津松江财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松江财富”)财产份额的进展情况

  管理人分别于2021年11月4日、2021年11月22日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上(网址:https://auction.jd.com/bankrupt.html)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公司所持松江财富99.80%的财产份额。但是,以上两次公开拍卖均已流拍。

  2021年12月10日,买受人左非在上述资产的第三次公开拍卖处置过程中竞得如下拍卖标的:标的物名称为截至公司重整受理日即2021年4月20日公司所持松江财富99.80%的财产份额;成交金额为11,861,315.42元。

  2021年12月23日,买受人左非与管理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买受人左非已将全部成交价款缴入管理人指定账户,公司及管理人将对后续过户等手续予以必要的配合。

  二、资产拍卖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资产拍卖是执行《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的需要。通过剥离低效资产,可以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公司将严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损益,会计处理及具体影响金额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三、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法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4.14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仍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减轻或消除历史负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在法院、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利益和股东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恢复持续经营能力。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全力做好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2-005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有关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松江市政、松江集团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松江市政”)、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松江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事实、诉讼请求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11日、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4)、《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53055776.05元的破产债权;

  二、确认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质保金14115034元部分对“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南侧A地块项目一合同”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确认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8609949.55元的破产债权;

  四、确认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享有违约金2582984.865元的破产债权;

  五、驳回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2473.73元,由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938.73元,由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595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二、松江恒泰与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松江恒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分别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2021年5月11日、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3)、《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9、07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民终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变更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673776.84元及利息(利息以56673776.84元为基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变更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确认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1087667.93元;

  三、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489元,由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3689元,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6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3607.22元,由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3607.22元,由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民终85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2-006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原因:执行《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根据《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松江股份”)控股股东由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津诚金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背景

  2021年4月2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松江股份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1)。

  2021年11月12日,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7)、《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8)。

  2021年11月15日,法院作出(2021)津02破50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0)。

  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法院作出的(2021)津02破50号之七《民事裁定书》,本次重整以松江股份现有总股本935,492,615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26.46628854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2,475,901,748股。转增完成后,松江股份的总股本由935,492,615股增至3,411,394,363股。

  前述2,475,901,748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1,400,000,000股由重整战略投资者有条件受让;1,075,901,748股用于向松江股份债权人抵偿债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将转增的2,475,901,748股股票登记至公司管理人开立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管理人证券账户”)。

  近日,管理人已将前述2,475,901,748股转增股票中的548,204,273股股票从管理人证券账户划转至部分重整战略投资者及债权人的证券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根据《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司控股股东由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津诚金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案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1司冻1230-2号);

  2、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津02破50号。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2-003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

  对部分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对部分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核销的基本情况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及相关会计政策、制度,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拟核销对4家子公司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恒泰”)、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兴业”)、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集团”)、天津松江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置地”)的长期股权投资。

  因松江恒泰、松江兴业、松江集团、松江置地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津02破53号之一、(2021)津02破54号之一、(2021)津02破57号之一和(2021)津02破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以上4家子公司破产。鉴于公司对其长期股权投资已无法收回,公司拟核销对上述4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销金额合计344,005.79万元。其中:

  1、公司对松江恒泰的长期股权投资系2015年1月出资3,000万元取得。

  2、公司对松江兴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系2013年11月出资3,000万元取得。

  3、公司对松江集团的长期股权投资系2009年8月受让公司原控股股东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28,392.92万元和2015年5月增资66,401.00万元取得,两次合计出资194,793.92万元。

  4、公司对松江置地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系2013年2月出资3,000万元、2014年6月受让上海道诚一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0,000万元、2015年2月增资100,000万元以及2015年9月增资211.87万元取得,合计出资143,211.87万元。

  二、本次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净利润和其他利润相关财务指标无影响。本次核销事项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助于更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长期股权投资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的,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对部分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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