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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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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1-临076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1年12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先龙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以9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经理层成员绩效管理规定〉的议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管理,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制定《经理层成员绩效管理规定》。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以9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规定〉的议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制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规定》。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以9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对相应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078)。

  (四)董事会以9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管理,履行社会责任,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五)董事会以9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的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制定《担保管理制度》。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六)董事会以9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负债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对资产负债率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债务风险,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制定《负债管理办法》。

  (七)董事会以9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建立有效的项目管理机制,推进项目实施,促进技术和产品进步,满足公司发展战略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制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八)董事会以9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22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制定的2022年投资计划。

  (九)董事会以9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天津中钞纸业有限公司24.93%股权的议案》;

  近年来,由于电子支付方式的快速推行,“辅币硬币化”等政策的实施,天津中钞纸业有限公司主营一元票纸和角票纸业务已全面停止,经营持续亏损,存在投资无收益和增加损失的风险。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挂牌转让所持天津中钞纸业有限公司的股权。

  (十)董事会以9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1年度安全环保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1年,公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安全、环保重要论述精神,经理层统筹安排,严抓安全环保工作,公司安全、环保形势总体平稳。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安全环保工作报告》。

  (十一)董事会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同意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修订。

  公司董事谢先龙先生、李飞先生、张虹女士为拟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083)。

  (十二)董事会以  6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同意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公司董事谢先龙先生、李飞先生、张虹女士为拟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十三)董事会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同意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公司董事谢先龙先生、李飞先生、张虹女士为拟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十四)董事会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激励计划相关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和增发等情形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和增发等情形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授权董事会就公司授予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及登记结算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就公司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在出现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情形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该等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该等限制性股票的登记结算、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7.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情形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8.授权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激励对象发生包括但不限于离职、退休、身故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已解除限售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授权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对标企业变动情况剔除或更换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对标企业样本;

  10.授权董事会根据《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对激励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管理措施需经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管理措施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的,授权董事会依据该等修订对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不得授权董事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须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公司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谢先龙先生、李飞先生、张虹女士为拟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董事会以9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内容,请查阅公司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临081)。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1-临081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月17日14:30

  召开地点: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道313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17日  至2022年1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冠豪高新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085)。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2021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3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3、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4)不便于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票帐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附身份证及股票帐户复印件,并请注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2、登记时间:2022年1月12日(星期三)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丁国强、施慧

  联系电话:0759-2820938

  指定传真:0759-2820680

  通讯地址: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道313号

  邮政编码:524072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冠豪高新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1-临083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已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634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详情请查阅2021年10月14日、2022年1月1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特别提示

  修订前:

  五、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超过4,226.0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183,885.72万股的2.30%。其中首次授予3,796.00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89.82%,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7%;预留430.00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10.18%,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3%。

  七、本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24人。

  修订后:

  五、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超过4,171.0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183,885.72万股的2.27%。其中首次授予3,741.00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89.69%,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4%;预留430.00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10.31%,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3%。

  七、本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05人。

  二、第八条 激励对象范围

  修订前:

  本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24人。

  修订后:

  本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05人。

  三、第十二条 授予数量

  修订前: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超过4,226.0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183,885.72万股的2.30%。其中首次授予3,796.00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89.82%,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7%;预留430.00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10.18%,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3%。

  修订后: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超过4,171.0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183,885.72万股的2.27%。其中首次授予3,741.00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89.69%,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4%;预留430.00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10.31%,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3%。

  四、第十三条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

  修订前:

  本计划下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权益授予价值不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修订后:

  本计划下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权益授予价值不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五、第十七条

  修订前:

  第十七条 对于公司业绩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修订后:

  第十七条 对于公司业绩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不计利息)的孰低值回购。

  六、第二十三条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修订前:

  (三)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不计利息)回购。

  修订后:

  (三)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不计利息)的孰低值回购。

  七、第二十六条 预计本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修订前:

  本计划公告时,公司首次授予的3,796万股限制性股票于测算日预估总费用为8,616.92万元,假设2021年12月授予,则每年摊销金额预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

  修订后:

  本计划公告时,公司首次授予的3,741万股限制性股票于测算日预估总费用为8,492.07万元,假设2022年1月授予,则每年摊销金额预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

  八、第四十一条

  修订前:

  第四十一条如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业绩目标,则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不计利息)予以回购。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如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业绩目标,则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不计利息)的孰低值回购。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已按照上述修订内容同步做出修订。详情请查阅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1-临084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公司股票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超过4,171.0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183,885.72万股的2.27%。其中首次授予3,741.00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89.69%,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4%;预留430.00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10.31%,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3%。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

  (二)公司2018年-2020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

  二、激励计划实施的目的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和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计划。

  (一)公司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

  2.完善公司的全面薪酬激励体系,从而吸引、激励和稳定公司的管理团队以及核心人才,增强公司活力;

  3.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公司制定本计划的原则:

  1.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3.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三、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公司股票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超过4,171.0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183,885.72万股的2.27%。其中首次授予3,741.00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89.69%,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4%;预留430.00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10.31%,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3%。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原则如下: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和长期贡献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2.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得参加本计划;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不得参加本计划;

  4.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本计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法律法规和本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不授予其限制性股票或者依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下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范围包括: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本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05人。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自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且不得重复授予本计划参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若预留部分涉及关联人士,届时公司将遵守一切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股东批准等规定(如需要)。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权益授予价值不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监事会审核。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2.77元/股,该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1.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计划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由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相关规定及本计划确定,授予日应为交易日。

  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授予日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三十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授予日不得为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公告前一日的期间;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各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被限售,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四)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五)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本计划激励对象因解除限售而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如下:

  1.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5.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本公司不得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限制性股票方可按照解除限售安排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每批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对应批次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如期解除限售:

  ■

  注:1.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净资产变动额。

  2.净资产收益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下同。

  3.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下同。

  4.对标企业中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对业绩指标产生明显影响的,对标企业样本将予以剔除。

  5.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证监会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

  公司从证监会“造纸和纸制品”行业及申银万国“轻工制造-造纸-造纸”行业中选取16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近和具有可比性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本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

  2.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制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如下表所示:

  ■

  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个人当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激励对象考评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个人当期获授额度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100%;考评结果为合格,个人当期获授额度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80%;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不可解除限售。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不计利息)的孰低值回购。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1+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缩股比例

  3.配股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配股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格×配股比例)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1+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缩股比例

  3.派息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每股派息额

  4.配股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格×配股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配股比例)]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情形发生时按照本计划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本计划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计划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5.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6.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计划提交集团、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在取得国资委批准后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的通知一并公告。

  9.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0.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2.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予公司指定账户,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4.公司根据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及限制性股票认购、缴款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5.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不得进行授予。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限制性股票每次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工作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予解除限售,情节严重的,董事会有权追讨其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回购等有关事宜。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发生本计划规定的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形时,经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根据本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之约定,公司有权按照本计划规定的回购价格条件回购激励对象相应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登记结算事宜。

  7.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计划规定的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工作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保证按照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其认购缴款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

  3.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的安排解除限售,并遵守本计划规定的相关义务;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参与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发生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时,激励对象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公司代表其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事宜;

  7.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计划规定的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不计利息)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取消当年度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同时终止实施本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的;

  (2)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4)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4.如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业绩目标,则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不计利息)的孰低值回购。

  5.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其限制性股票、获授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除限售、追讨其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获得的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如激励对象因身故、退休、丧失劳动能力、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

  (1)已授予已解除限售部分不做变更。

  (2)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在本计划各解除限售期内,根据其在考核期内实际任职时间确定每个批次可解除限售比例及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部分(包括各解除限售期未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计算利息)回购。

  2.如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得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或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

  (1)已授予已解除限售部分不做变更。

  (2)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不予解除限售,公司按授予价格(不计利息)回购。

  3.如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单方面不再续约,或因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合格导致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无法解除限售的,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

  (1)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或根据本计划规定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不计利息)的孰低值回购。

  (2)已授予已解除限售部分不做变更。

  4.如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辞退时,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不得解除限售,公司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不计利息)的孰低值回购,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已授予已解除限售部分,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讨其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其他本计划未列明之情形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原则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处理。

  十三、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1.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报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批准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事宜。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计划决议的,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本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支付成本根据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确定,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支付成本=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授予价格,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支付成本暂按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日(2021年10月13日)股价进行测算为2.27元。

  本计划的总成本将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该总成本根据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确认。

  (二)预计本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计划公告时,公司首次授予的3,741万股限制性股票于测算日预估总费用为8,492.07万元,假设2022年1月授予,则每年摊销金额预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

  本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刺激作用的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3.《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1-临085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2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陈家易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1月17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陈家易,其基本情况如下:

  陈家易先生,1978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亚太金融论坛中国组委会执行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特别顾问。

  2、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2021年10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月17日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月17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道313号公司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临081)。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2年1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2日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投票的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为: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通信地址: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道313号

  收件人:孔祥呈

  邮政编码:524072

  电话:0759-2820938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陈家易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家易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注: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1-临077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1年12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会议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志成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监事会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审议同意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修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083)。

  (二)监事会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审议同意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监事会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审议同意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四)监事会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审议同意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五)监事会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监事辞职及选举监事候选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080)。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1-临078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豪高新”)于2021年12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为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与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对相应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具体如下:

  一、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和总金额

  经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1年11月末的固定资产和因珠海冠豪条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冠豪”)破产清算导致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可能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后,公司拟计提减值准备共计16,159.77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此外,公司计提对珠海冠豪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5,000万元,此项减值对合并报表的利润不产生影响。

  二、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2014年10月,公司对珠海冠豪增资并购完成后,快递印刷业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多联无碳快递单逐步被热敏快递单取代,珠海冠豪核心竞争力被大大削弱,叠加快递单印刷业门槛低、利润微薄、竞争激烈,以及主要客户大而集中,交易中较为强势,珠海冠豪经营出现持续亏损,并出现资不抵债现象。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议案》。因珠海冠豪已无法清偿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同意珠海冠豪申请破产清算,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实施珠海冠豪破产清算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071)。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冠豪高新及下属子公司对珠海冠豪债权合计10,895.66万元,考虑到珠海冠豪破产的影响,通过对珠海冠豪未来可收回价值的合理预测,预计此部分债权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方式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0,895.66万元。

  (二)资产减值损失

  2021年11月,公司根据部分资产的使用情况、寿命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发现部分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本次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5,264.11万元。

  三、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公司

  本次计提坏账准备10,895.66万元,计提减值准备5,264.11万元,合计对公司2021年度合并利润总额影响16,159.77万元。

  以上数据为公司财务人员根据公司资产现状进行的初步测算,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终实际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金额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1-临079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拟进行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071)。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402破申10号),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冠豪条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冠豪”)的申请,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珠海冠豪的破产清算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裁定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珠海冠豪系企业法人,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法定条件。珠海冠豪申请破产清算,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珠海冠豪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已全额计提对珠海冠豪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由于该破产事项尚在审理过程中,资产处置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业绩的最终影响金额以破产清算执行结果和会计师审计为准。珠海冠豪破产清算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破产清算事项的进展,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402破申10号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1-临080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及选举监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豪高新”)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郑云水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工作调动原因,郑云水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其辞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新任监事之日起生效。公司对郑云水先生担任公司监事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正常运作,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推荐周雄华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意提名周雄华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周雄华女士简历

  周雄华女士,1987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曾任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主办、主管,能源管理部主管;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采购部副经理、经理;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浆纸贸易部副总经理;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副总经理兼贸易综合部经理。现任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周雄华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截至目前,周雄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1-临082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豪高新”)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述事项。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634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冠豪高新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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