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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7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监事王克强先生处获悉,其子王鹏飞先生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王鹏飞先生于2021年12月22日买入公司股票12,300股,2021年12月27日卖出公司股票12,300股,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

  注:本次短线交易中产生的收益为:卖出价格×卖出股数-买入价格×买入股数=9.16×12300-9.18×12300=-246.00元。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王鹏飞先生本次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交易卖出价格低于买入价格,未获得收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亦未再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王克强先生及其子王鹏飞先生亦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补救措施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上述规定,王鹏飞先生本次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根据买卖成交价格情况,其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未获得收益,故不存在将收益交至公司的情况。

  (二)王克强先生确认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王鹏飞先生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王克强先生的意见,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王克强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王克强先生亦未告知王鹏飞先生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王克强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王鹏飞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王克强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四)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引以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监事王克强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声明》。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8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神火股份”)于2021年11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监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监事曹兴华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公司股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曹兴华先生分别于2021年12月30日、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2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现将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一、违法事实的主要内容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20年5月9日,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同意神火股份对云南神火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神火)增资事项。

  2020年7月9日上午11:01,神火股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拟对云南神火进行增资。该公告最早于当日11:45公开发布。

  2020年10月13日,神火股份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完成。

  神火股份2020年7月9日公告的公司拟筹划的重大事项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符合《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 2020年5月9日,公开时间为2020 年7月9日上午11:45。鉴于曹兴华所任职务,其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曹兴华涉嫌内幕交易“神火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兴华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神火股份”202,500股,成交金额1,030,226元;2020年7月7日、13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117,268元,获利85,667.03元。

  曹兴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二、处罚情况

  2021年12月30日,曹兴华先生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2号),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南监管局拟决定:没收曹兴华违法所得85,667.03元,并处600,000.00元罚款。

  2021年12月31日,曹兴华先生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南监管局决定:没收曹兴华违法所得85,667.03元,并处600,000.00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河南监管局备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目前,曹兴华先生为公司监事,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经公司核查,曹兴华先生本次内幕交易行为不涉及公司资金,上述处罚决定仅涉及其个人,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产生影响;本次处罚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5.1条、第14.5.2条和第14.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该事项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歉意。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引以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2号);

  2、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3、公司董事会关于监事内幕交易行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书面说明。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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