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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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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147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一)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猛狮”)与国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蓉科技”)的买卖合同纠纷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猛狮因与国蓉科技的买卖合同纠纷,国蓉科技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9月取得判决结果。2019年11月,国蓉科技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6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国蓉科技以福建猛狮电池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建猛狮退回国蓉科技已支付的货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0月13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福建猛狮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情况如下:

  准许国蓉科技撒诉。

  案件受理费184,622元,减半收取92,311元,由国蓉科技负担。

  (二)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力特”)与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平芝”)的买卖合同纠纷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河南平芝因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力特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9月1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深圳华力特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河南平芝与深圳华力特之间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417060241)第十条“产品的安装调试与售后服务”的约定自2021年8月30日起解除;

  (2)被告深圳华力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平芝支付人民币17,169,964.66元;

  (3)被告深圳华力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平芝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以下计算方式同时计算:1.以人民币14,154,738.9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予以计算;2.以人民币1,917,656.0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予以计算;3.以人民币92,49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以年利率5.775%标准为限)自2020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以人民币1,005,075.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以年利率5.775%标准为限)自2021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被告深圳华力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平芝赔付律师费人民币99,600元;

  (5)驳回原告河南平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26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49,266元,由原告负担其中人民币5,771元,被告负担其中人民币143,495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2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回原告人民币143,49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495元,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华力特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国蓉科技已撤诉,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深圳华力特已就上述案件提起上诉,后续进展及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4起,涉案金额共1,333.26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148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于2021年12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1〕第231号)。公司已函询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凭德投资”),现根据凭德投资的回函情况,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2019年11月27日,你公司的股东凭德投资及一致行动人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致云”)承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完成后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述增持承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且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减持上述股票。根据承诺履行进展,上述股票锁定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20日,宁波致云因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被我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请你公司函询凭德投资后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1、上述增持承诺完成后,凭德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回复:

  2020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承诺的进展公告》,凭德投资及宁波致云在增持承诺期限内积极筹措资金,但受金融市场环境、融资渠道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凭德投资及宁波致云未完成本次增持承诺,经审慎研究,凭德投资及宁波致云决定到期终止履行本次增持承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凭德投资及宁波致云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8,372,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其中,凭德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1,927,4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6%。

  2、截至目前,凭德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存在减持行为,请列示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时间、数量、金额、占公司股份比例。

  回复:

  截至目前,凭德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666,6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凭德投资于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11月26日,累计减持股数量为18,260,7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累计减持金额10,595.31万元。

  3、凭德投资是否存在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回复:

  公司经函询凭德投资,凭德投资认为:2019年,凭德投资站在帮助公司战略纾困的角度上,通过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主导公司的债务重组工作,帮助公司顺利完成2019年债务纾困。凭德投资及一致行动人宁波致云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成为公司持股5%的股东后,凭德投资及宁波致云所持公司股份超出18个月以上没有减持。

  根据凭德投资及宁波致云于2019年12月6日出具的《承诺函》,凭德投资及宁波致云自2019年11月14日至11月27日从二级市场累计增持猛狮科技股票超过2,100万股,凭德投资及宁波致云承诺自2019年11月27日起未来三个月内从二级市场继续增持猛狮科技股票不低于1,000万股,并承诺在增持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转让上述股票。

  由于凭德投资及宁波致云未能按照上述增持承诺期限完成增持,原增持承诺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凭德投资及宁波致云于2020年12月30日出具了《关于到期终止履行增持猛狮股票承诺的告知函》,受金融市场环境、融资渠道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凭德投资及宁波致云未完成增持承诺,经审慎研究,凭德投资及宁波致云决定到期终止履行本次增持承诺,并承诺自猛狮科技披露本次增持进展公告之日(即2020年12月31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已持有的猛狮科技股份。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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