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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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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及相关风险揭示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可投资于北交所上市的股票。可投资北交所股票的增加基金列表详见附件一。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北交所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上市交易的股票。

  二、本公司旗下公募基金可根据各自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在遵守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参与北交所股票的投资。

  公募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

  三、本公司在投资北交所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北交所股票具有下列投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交所上市企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普遍具有初创性、技术新、研发投入大、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相对于沪深交易所上市企业,北交所上市企业的经营风险、盈利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等整体上更为突出,且投资于北交所股票还存在市场制度、交易规则等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转板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政策风险和监管规则变化风险等。

  北交所股票的特有风险包括:

  (一)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北交所上市企业主要为创新成长型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对技术依赖性强、技术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或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该类企业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二)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相较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北交所竞价交易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股票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大于A股其他板块,由此可能导致基金净值较大幅度的波动。

  (三)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股票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将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若机构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股形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四)转板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并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的,可申请转板上市。无论北交所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均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五)退市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后续经营期间如果触及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等规定的退市情形,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六)系统性风险

  因北交所上市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同时,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性影响较大,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七)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资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

  (八)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上市公司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九)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交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在办理基金申购、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相关业务规则等文件。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一:增加可投资北交所股票的证券投资基金列表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29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1年12月30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1820,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审议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4日15:00起,至2022年2月7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1月4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取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2年1月4日15:00起,至2022年2月7日17:00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2座10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738

  收件人:董彦杰

  联系电话:010-58163073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愿,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方式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电话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投票。(1)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3333)并按提示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2)基金管理人的呼叫中心也将视情况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座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电话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方式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方式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方式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方式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受托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受托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了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进行了有效投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二)《关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恩彤

  联系电话:400-678-3333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二)监督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请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

  (三)本基金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22年2月8日)开市起停牌,并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10:30复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发布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四)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一:《关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相关事项。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参见附件四《关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办理本次调整赎回费率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关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二: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2年2月7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2021年   月   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或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2、“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对应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相应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下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一)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有权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方可举行。《关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因此针对上述审议事项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1820)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9日生效,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方案如下:

  1、本基金原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1.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1.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对上述调整事项进行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就调整赎回费率相关事项的说明

  1、法律可行性

  由于赎回费率的调整将对计入基金财产的金额产生影响,从而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本次调整赎回费率不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因此,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且本次调整赎回费率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经基金管理人与登记机构的提前沟通,登记机构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因此,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不存在技术运作层面的障碍。

  四、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方可举行。为避免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赎回费率调整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调整赎回费率的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三)防范调整赎回费率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本次调整赎回费率的目的是降低投资者承担的费用成本。赎回费率的调低将对计入基金财产的金额产生影响,从而可能造成本基金或有的收益减少。同时,赎回门槛的下降,将可能增加基金规模的波动性。

  本基金主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主动管理操作来增加投资收益,因此,赎回费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增厚贡献并不显著。本基金赎回费率调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严格的风险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管理好投资组合的久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此外,投资者承担的费用成本降低,更有利于吸引新增申购资金,提高本基金投资运作的规模效应。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华心兴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农商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银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证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证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瑞”)、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西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华南”)、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期货”)、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证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开证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达证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证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长量”)、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银基金”)、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基金”)、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正行”)、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明泽”)、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享基金”)、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得基金”)、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财富”)、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禄基金”)、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财富”)签署的代销协议,自2022年1月4日起,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渤海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苏州银行、西安银行、东莞农商行、河北银行、青岛银行、招商证券、中金财富、第一创业、安信证券、国信证券、东海证券、长江证券、东莞证券、德邦证券、广发证券、国联证券、国泰君安、华宝证券、华金证券、华鑫证券、平安证券、天风证券、万联证券、五矿证券、湘财证券、英大证券、长城证券、中泰证券、中原证券、长城国瑞、南京证券、国元证券、华泰证券、中信建投、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银河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中信期货、方正证券、光大证券、东北证券、海通证券、华西证券、国金证券、国都证券、新时代证券、中天证券、江海证券、粤开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开源证券、西部证券、首创证券、东兴证券、大同证券、恒泰证券、山西证券、中航证券、华融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民生证券、爱建证券、世纪证券、西南证券、财信证券、上海长量、海银基金、联泰基金、诺亚正行、恒天明泽、陆享基金、利得基金、嘉实财富、众禄基金、华夏财富开始代理银华心兴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14585;C类014586)的销售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7.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9.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2.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2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9.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3.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4.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8.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9.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

  40.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1.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5.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

  4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5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5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55.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

  5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5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1.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4.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5.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67.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9.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0.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2.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7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0.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5.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8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88.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89.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9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91.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9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9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9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9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6.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耕传承”)签署的代销协议,自2022年1月4日起,和耕传承开通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如有)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业务开通具体情况

  ■

  二、 费率优惠活动

  1、优惠活动时间

  自2022年1月4日起持续进行,结束时间另行公告。

  2、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活动适用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并通过和耕传承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上述基金的投资者。

  3、费率优惠内容

  活动期间,通过和耕传承办理上述基金(仅限场外前端模式)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的投资者,费率折扣以和耕传承具体安排为准。优惠前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上述基金费率标准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本费率优惠活动内容的解释权归和耕传承,费率优惠活动内容执行期间,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则及流程以和耕传承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三、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客户服务热线:400-0555-671

  公司网站:www.hgccpb.com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400-678-3333

  网址:www.yhfund.com.cn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此优惠活动仅限场外前端模式,优惠活动或业务规则如有变动,请以参加活动代销机构最新公告信息为准。

  3、同一基金不同份额之间不支持相互转换。

  4、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A类基金份额、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为1元,其余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为10元。如代销机构开展上述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满足上述规定后如有不同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5、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最短持有期为一年,敬请投资者留意。

  6、“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设置了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投资人无法随时赎回。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银华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根据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本公司决定从2021年12月31日起增加华泰证券为银华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化工产业;扩位证券简称:化工产业ETF;基金代码: 516690)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元保险”)签署的代销协议,自2022年1月4日起,玄元保险开通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如有)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业务开通具体情况

  ■

  二、 费率优惠活动

  1、优惠活动时间

  自2022年1月4日起持续进行,结束时间另行公告。

  2、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活动适用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并通过玄元保险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上述基金的投资者。

  3、费率优惠内容

  活动期间,通过玄元保险办理上述基金(仅限场外前端模式)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的投资者,费率折扣以玄元保险具体安排为准。优惠前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上述基金费率标准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本费率优惠活动内容的解释权归玄元保险,费率优惠活动内容执行期间,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则及流程以玄元保险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三、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扬路707号1105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80-8208

  公司网站:www.licaimofang.com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400-678-3333

  网址:www.yhfund.com.cn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此优惠活动仅限场外前端模式,优惠活动或业务规则如有变动,请以参加活动代销机构最新公告信息为准。

  3、同一基金不同份额之间不支持相互转换。

  4、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为1元,其余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为10元。如代销机构开展上述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满足上述规定后如有不同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5、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非直销销售机构已暂停1万元以上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恢复办理非直销销售机构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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