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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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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1-186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芜湖城建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130700015-2021年城建(保)字0021号),公司为工行芜湖城建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之和为人民币24,000万元。

  2、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442008040ZGDB2021N018),公司为建行深圳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工程公司”或“债务人”)之间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按建行深圳分行对债务人单笔融资分别计算,自单笔融资业务起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

  3、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442008040ZGDB2021N016),公司为建行深圳分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以下简称“融资客户”)之间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按建行深圳分行对融资客户单笔融资分别计算,自单笔融资业务起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公司将向建行深圳分行推荐经过审核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下游经销商作为本次在建行深圳分行的融资客户,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4、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南昌新建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16732-001),公司为北京银行南昌新建支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江西省亘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晟防水”)之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60万元。亘晟防水通过以其全部个人财产为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及向公司转让其具有合格凭证的债权这两种形式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5、公司与北京银行南昌新建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16733-001),公司为北京银行南昌新建支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江西炀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炀和建材”)之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60万元。炀和建材通过以其全部个人财产为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及向公司转让其具有合格凭证的债权这两种形式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1年5月1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187亿元的担保,其中对芜湖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50,000万元,对深圳工程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5,000万元;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下游经销商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授信总额度10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2021年5月11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芜湖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13,400万元,均为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1年5月1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芜湖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50,000万元;公司对深圳工程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因此,深圳工程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25,000万元;公司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余额为32,738.67万元,其中27,379.67万元为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1年5月1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5,359万元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下游经销商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94,641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芜湖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37,400万元(其中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3,4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24,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6,000万元;公司对深圳工程公司的担保金额为7,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8,000万元;公司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金额为38,458.67万元(其中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7,379.67万元,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5,359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5,72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88,921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芜湖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4年8月29日;

  2、注册地址: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峨溪路5号;

  3、法定代表人:李佳;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和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承接防水施工、防腐保温施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服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固定资产租凭业务;含易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的无储存批发[闭杯闪点≤60°C](以上经营场所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设计其他行政许可的,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芜湖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芜湖东方雨虹资产总额840,143,680.54元,负债总额493,138,448.83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347,005,231.71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110,503,849.43元,利润总额133,521,971.62元,净利润114,001,513.87元。

  截至2021年9月30日,芜湖东方雨虹资产总额1,333,329,471.72元,负债总额935,393,858.52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397,935,613.20元,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992,601,091.19元,利润总额58,922,756.05元,净利润50,524,825.38元(2021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芜湖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4级。

  8、芜湖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名称: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5年11月6日;

  2、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大道与泰然九路交汇东北角处万科滨海置地大厦十八层01、02、03、04号;

  3、法定代表人:杨浩成;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防水补漏工程、建筑工程的施工(持有效资质证经营);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材料的研究、开发、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及出口;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深圳工程公司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深圳工程公司资产总额644,164,214.15元,负债总额560,147,356.75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84,016,857.40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903,119,749.21元,利润总额61,879,357.82元,净利润40,779,887.54元。

  截至2021年9月30日,深圳工程公司资产总额875,138,819.45元,负债总额758,756,024.96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116,382,794.49元,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830,793,299.68元,利润总额31,724,294.19元,净利润30,472,932.08元(2021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深圳工程公司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7级。

  8、深圳工程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公司名称:江西省亘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21年3月25日;

  2、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飞路777号雍锦府2号楼2单元2402室;

  3、法定代表人:徐双喜;

  4、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6、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徐双喜持股比例为70%,股东张康雨持股比例为30%。亘晟防水与东方雨虹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9月30日,亘晟防水资产总额10,220,634.89元,负债总额5,207,379.06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5,013,255.83元,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493,840.80元,利润总额13,255.83元,净利润13,255.83元(2021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亘晟防水暂未评定信用等级。

  8、亘晟防水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公司名称:江西炀和建材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21年1月20日;

  2、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南大道2111号世茂新城A-12-3地块单体3#商业楼-309室;

  3、法定代表人:罗小华;

  4、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花卉种植,礼品花卉销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城市绿化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6、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罗小华持股比例为99%,股东刘书波持股比例为1%。炀和建材与东方雨虹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9月30日,炀和建材资产总额6,770,697.88元,负债总额2,474,767.95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4,295,929.93元,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6,583,852.61元,利润总额1,592,435.26元,净利润1,592,435.26元(2021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炀和建材暂未评定信用等级。

  8、炀和建材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工行芜湖城建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保证人(乙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之和为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

  4、保证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442008040ZGDB2021N018)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1、担保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按乙方对债务人单笔融资分别计算,自单笔融资业务起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3、担保金额及保证范围

  债务人支用主合同项下额度而发生的不超过人民币柒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442008040ZGDB2021N016)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1、担保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按乙方对融资客户单笔融资分别计算,自单笔融资业务起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融资客户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3、担保金额及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融资客户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公司与北京银行南昌新建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16732-001)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

  1、担保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合计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叁佰陆拾万元。

  4、保证范围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五)公司与北京银行南昌新建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16733-001)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

  1、担保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合计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叁佰陆拾万元。

  4、保证范围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是为有效地帮助下游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以更加有效地拓展市场,从而实现公司业务的稳定增长,亦是为确保下属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其中,芜湖东方雨虹、深圳工程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且芜湖东方雨虹、深圳工程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此外,本次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公司将采取经销商的资质准入、以自有的资产提供反担保及专款专用、控制贷款额度比例等的风险防范措施,能够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59,929.75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63%。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27,191.08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39%;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2,738.67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4%。

  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396,649.75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14%。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为358,191.08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51%;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为38,458.67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6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工行芜湖城建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HTC442008040ZGDB2021N018);

  3、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HTC442008040ZGDB2021N016);

  4、公司与北京银行南昌新建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0716732-001);

  5、公司与亘晟防水签署的《反担保合同》;

  6、公司与北京银行南昌新建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0716733-001);

  7、公司与炀和建材签署的《反担保合同》;

  8、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9、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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