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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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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29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1820,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审议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4日15:00起,至2022年2月7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1月4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取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2年1月4日15:00起,至2022年2月7日17:00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2座10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738

  收件人:董彦杰

  联系电话:010-58163073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愿,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方式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电话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投票。(1)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3333)并按提示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2)基金管理人的呼叫中心也将视情况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座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电话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方式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方式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方式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方式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受托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受托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了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进行了有效投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二)《关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恩彤

  联系电话:400-678-3333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二)监督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请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

  (三)本基金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22年2月8日)开市起停牌,并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10:30复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发布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四)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一:《关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相关事项。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参见附件四《关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办理本次调整赎回费率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关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二: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2年2月7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2021年   月   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或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2、“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对应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相应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下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一)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有权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方可举行。《关于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因此针对上述审议事项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1820)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9日生效,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方案如下:

  1、本基金原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1.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1.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对上述调整事项进行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就调整赎回费率相关事项的说明

  1、法律可行性

  由于赎回费率的调整将对计入基金财产的金额产生影响,从而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本次调整赎回费率不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因此,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且本次调整赎回费率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经基金管理人与登记机构的提前沟通,登记机构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因此,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不存在技术运作层面的障碍。

  四、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方可举行。为避免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赎回费率调整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调整赎回费率的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三)防范调整赎回费率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本次调整赎回费率的目的是降低投资者承担的费用成本。赎回费率的调低将对计入基金财产的金额产生影响,从而可能造成本基金或有的收益减少。同时,赎回门槛的下降,将可能增加基金规模的波动性。

  本基金主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主动管理操作来增加投资收益,因此,赎回费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增厚贡献并不显著。本基金赎回费率调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严格的风险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管理好投资组合的久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此外,投资者承担的费用成本降低,更有利于吸引新增申购资金,提高本基金投资运作的规模效应。

  银华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3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份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申购赎回清单或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申购赎回清单或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如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即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通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通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如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或新增设相关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四)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五)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或者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必要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继续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三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0日

  银华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华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于2022年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1年12月30日在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783333)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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