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简称:ST红太阳 公告编号:2021-109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9日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杨春华女士(公司董事长杨寿海先生因公务在外出差原因不能参加和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委托公司副董事长杨春华女士参加和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4,037,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33.41%。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013,8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5.00%。具体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869,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33.3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0.0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卜浩律师、马雅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所有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4,029,2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005,2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卜浩律师、马雅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提交程序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9日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益友证红太阳字(2021)第1号
致: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卜浩、马雅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1年12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下午3点在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至2021年12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合计3人,代表公司股份193,869,1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8%。
2、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13人,代表公司股份16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5人,代表公司股份29,013,8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推选代表2名、监事推选代表1名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与结果,及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关于变更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94,029,2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29,005,2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不存在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所负责人(签字):唐海燕 经办律师(签字): 卜 浩 马雅清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简称:ST红太阳 公告编号:2021-110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6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关注函》涉及事项核实并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12月24日前报送并披露有关说明材料。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关注函》所涉问题进行逐项落实。鉴于回复内容尚需进一步完善。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前披露回复内容。公司对再次延期回复《关注函》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