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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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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1-072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20日至2021年12月28日,累计收到政府补助款项人民币922.66万元,均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二、补助的类型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上述政府补助资金均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922.66万元。上述政府补助未经审计,具体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2021年度损益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1-073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赵盛宇、钱智龙、高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赵盛宇、钱智龙、高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下同)以及我局2021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 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2020年度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审慎

  2021年4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经查,你

  公司在披露业绩快报时,未按照协议约定和以往年度会计政策的一惯性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导致你公司披露的业绩快报出现重大偏差。

  (二)担保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均为连带责任担保,但你公司在2020年年报中将相关担保类型披露为一般担保,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 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你公司设备类产品以客户签字或盖章的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对个别

  大客户的收入确认缺少客户签字或盖章的验收单;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在滞后情况。此外,你公司对部分长期挂账的逾期应收账款未单独测算减值。

  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 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未经董事会审批同意

  你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未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部分制度规定不符合法定要求、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等问题。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基础、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盛宇、董事会秘书钱智龙、财务总监高菁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赵盛宇、钱智龙、高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亦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将进一步提升财务核算水平,切实规范财务核算和内幕信息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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