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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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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
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25         证券简称:铁建重工        公告编号:2021-025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

  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物资公司”)。该公司系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拟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不包含本次担保,公司已实际为电气物资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无逾期对外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本次担保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电气物资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铁道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7,000万元,授信期限为2021年12月28日至2023年3月6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建设北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5,000万元,授信期限为2021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8日。以上银行授信主要用途为开具承兑汇票、银行保函、流动贷款、信用证、信贷证明等。

  为满足电气物资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保证其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公司拟为电气物资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铁道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建设北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1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92年4月13日

  3、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北站路199号101(办公楼)

  4、法定代表人:施展

  5、注册资本:15,200万元

  6、经营范围:混凝土接触网支柱、混凝土电杆、钢接触网支柱、电力塔生产、制作、安装、销售(上述项目凭资质证经营);电力工具、电力标准件、非标准件、电气化产品生产、制作、销售;轨道交通装备、轨道工程非标工装及施工设备、钢结构、钢模、轨枕生产线、桥梁模型研发、设计、制造;金属材料、电工器材、铁路轨道配件销售;房屋、场地租赁;仓储、装卸服务;大型物件运输、普通货物运输;金属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合成材料的研发、制造、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材料、玄武岩纤维材料、玻璃纤维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及与本公司关系:电气物资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8、被担保方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9、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10、失信被执行人情况:电气物资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一

  1、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铁道支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按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如达成展期协议,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4、担保额度:7,000万人民币

  (二)协议二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建设北路支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担保额度:5,000万人民币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担保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用于开具承兑汇票、银行保函、流动贷款、信用证、信贷证明等业务。电气物资公司取得银行授信有助于其拓展经营业务规模,为其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对电气物资公司有充分的控制权,且电气物资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2021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电气物资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1.2亿元担保。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是综合考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需要而作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以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为0%、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亿元(含本次担保),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45%和0.7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1、《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88425         证券简称:铁建重工        公告编号:2021-024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李刚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李刚先生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相关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李刚先生获聘后,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其承诺将于近期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李刚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李刚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七线88号

  联系电话:0731-84071749

  电子邮箱:ir@crchi.com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

  李刚先生简历

  李刚先生,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会计师,于2021年11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部长。于1997年9月至2005年10月在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电解一公司经营科、证券事务办公室工作;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在中国铝业发展部电解铝并购组工作;2006年10月至2008年6月历任山东华宇铝电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发展部副经理(主持工作)职务;2008年6月至2010年5月在中铝公司资本运营部工作;2010年5月至2021年11月历任中铝国际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总裁办(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职务。

  截至目前,李刚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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