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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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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7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宏扬”),于近日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61942230J

  住所地:格尔木市郭勒木德小甘沟109国道K279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龙

  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格尔木生态环境局

  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淮军强,该局局长

  (二)诉讼事由

  原告青海宏扬自2020年5月9日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做出的编号为“西税-稽通【2020】1号”《税务通知书》,被告知青海宏扬存在被被告行政处罚5万元,不得享受财税(2015)78号通知所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原告青海宏扬要求确认被告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于2015年9月23日做出的格环罚字【2015】006号《格尔木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于2020年5月1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驳回了青海宏扬的诉讼请求,青海宏扬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所属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青海宏扬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于2015年9月23日做出的格环罚字【2015】006号《格尔木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四)判决结果

  驳回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次判决为最终判决,因确认之诉间接影响金额3,655万元人民币,此影响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未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2、公司基于审慎性考虑,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期间,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在2020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预计负债”进行计提预计未决诉讼损失3,655万元,对公司2020年当期利润影响已经做出预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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