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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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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21-163
债券代码:128036 债券简称:金农转债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电北路18号金新农大厦16楼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副董事长陈俊海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名,代表股份266,748,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182%。

  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股份250,699,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948%。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3名,代表股份16,048,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柳燕华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共3个议案,议案1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议案2-3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266,605,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5%;反对1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9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357%;反对1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949%;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94%。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公司为下属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266,605,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5%;反对1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9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357%;反对1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949%;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94%。

  3、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公司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266,604,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0%;反对10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542%;反对10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64%;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9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柳燕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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