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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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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21-078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7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宝安国际机场T3商务办公楼A座8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陈繁华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3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87,208,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76711%,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95,655,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3027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8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1,553,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4643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项议案的关联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其持有的1,168,295,532股股份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7,832,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150%;反对940,1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60%;弃权14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9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7,832,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9.09150%;反对940,1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79060%;弃权14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1179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签署深圳机场GTC委托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项议案的关联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其持有的1,168,295,532股股份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7,790,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576%;反对1,083,7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136%;弃权3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8%。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7,790,3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9.05576%;反对1,083,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91136%;弃权3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328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9,075,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129%;反对18,132,9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7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00,780,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84.75105%;反对18,132,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5.24887%;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00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毕明华、赖清漫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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