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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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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1-074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件不涉及具体金额,原告支金高诉讼请求系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将各被告持有的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支金高名下。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案的诉讼结果及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诉讼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收到起诉状的时间:2021年12月24日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支金高

  2、被告一: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城”)

  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11号421室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

  3、被告二: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碧桂园”)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G2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林强

  4、被告三:珠海横琴顺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区宝华路6号105室-28515(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佛山市顺德区中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被告四: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居委会碧桂花园会所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闻江波

  6、被告五:沈银龙

  7、被告六:陆志文

  8、被告七:王雁平

  9、第三人: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世纪”)

  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戴溇村湘州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

  (三)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案件进展:本案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一)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二与被告三、被告四之间签订的关于苏州金世纪的股权转让合同(落款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无效;

  2、判令各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苏州金世纪的股权;

  3、判令各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苏州金世纪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二)本案基本情况

  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100%股权。2014年7月1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0%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转让给陆志文,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1%的股权转让给朱磊。2014年7月21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2014年8月27日,平梅军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年10月20日,朱磊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王雁平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且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经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苏州新城以合同价款101,571.39万元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及债权。在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处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苏州新城于2016年10月10日将苏州金世纪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支金高与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确认苏州新城与沈银龙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7月1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苏州新城与陆志文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7月1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苏州新城与王雁平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7月1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苏州新城与苏州碧桂园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1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三)公司应诉的事实与理由

  1、苏州碧桂园持有的苏州金世纪股权受让于苏州新城,苏州新城持有的苏州金世纪股权受让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等人,不存在将案涉股权直接过户给支金高的情形;

  2、支金高与沈银龙等人签订有股权回购协议,约定了股权回购的条件,截止目前苏州新城未看到支金高按照股权回购协议的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故股权回购的前提条件不成就。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案的诉讼结果及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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