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昝秀丽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近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修订草案12月2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完善了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日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这有利于夯实资本市场制度基础,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与责任边界。
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
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包括: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等。
其中,为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修订草案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讯方式作出决议的法律效力。三是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四是完善公司清算制度,强化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增加规定,经全体股东对债务履行作出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
谈及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此举是为了实现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相匹配。“有限责任公司方面,自2005年起已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一直要求股东人数为两人以上,对公司上市而言很不方便,因此要修法。今后一个人也可以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股份公司。”
规范关联交易 扩大关联人范围
修订草案落实党中央关于产权平等保护等要求,总结吸收公司法司法实践经验,完善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制度。(下转A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