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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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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7 证券简称:云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1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86号)核准,于2021年11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9,750,84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83元,共计募集人民币2,999,999,996.67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4,414,953.61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5,585,043.06元。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在扣除其承销保荐费人民币22,641,509.41元(不含税)后,将募集资金净额及部分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2,977,358,487.26元,汇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其中汇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账号:871900043110666)人民币2,077,358,487.26元(其中投资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绿色低碳水电铝材一体化项目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075,585,043.06元,部分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773,444.20元),汇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账号:531899991013000761767)人民币900,000,000.00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储存账户,具体如下:

  ■

  二、公司与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一)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2021年12月24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完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71900043110666 ,截至2021年12月3日,专户余额为2,077,358,487.2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绿色低碳水电铝材一体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彦芝、王逐原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提及的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与保荐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2021年12月24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完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31899991013000761767,截至2021年12月3日,专户余额为9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彦芝、王逐原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提及的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公司和募投项目实施企业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2021年12月24日,公司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企业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完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71902868810166,截至2021年12月3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绿色低碳水电铝材一体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彦芝、王逐原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提及的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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