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119
转债代码:113607 转债简称:伟20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伟20转债”赎回的第七次
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21年12月28日
●赎回价格:100. 078元/张(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12月29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2021年12月29日),“伟20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伟20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赎回发行在外的全部可转债)。
●风险提示: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伟20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前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提醒持有人注意在2021年12月28日之前或当日完成交易或转股,否则可能面临投资损失。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2月6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伟20转债(113607)”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伟20转债”的赎回条款。2021年12月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伟20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伟20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伟20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伟20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赎回条款约定如下: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1、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2月6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伟20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28.22元/股),已触发“伟20转债”的赎回条款。
2、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1年12月2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伟20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3、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078元/张(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11月1日)票面利率为0.50%;
计息天数: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2月29日(算头不算尾)共57天;
当期应计利息:IA =B×i×t/365=100×0.50%×57/365=0.078元/张;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078=100. 078元/张
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1,000.78元人民币(含税),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1,000.62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1,000.78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千元可转债派发赎回金额为1,000.78元人民币。
4、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伟20转债”赎回的提示公告至少3次,通知“伟20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12月29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伟20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公司将在前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5、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12月29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伟20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6、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2021年12月28日前(含当日),“伟20转债”持有人可按公司可转债面值(100元/张),以当前转股价格21.71元/股,转为公司股份。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12月29日)起,“伟20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
三、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赎回登记日收市前,“伟20转债”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转股价格21.71元/股转为公司股份。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伟20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按照债券面值100元/张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即100. 078元/张)全部强制赎回,赎回完成后,“伟20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本次“伟20转债”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100. 078元/张)存在较大差异,强制赎回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特提示“伟20转债”持有人注意在2021年12月28日(赎回登记日)收市前转股或卖出。
如投资者持有的“伟20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7-86051886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120
转债代码:113607 转债简称:伟20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计划属于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成员或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大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5号),因资产规划需要,大股东一致行动人项淑丹女士、项鹏宇先生、项奕豪先生在公告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上海嘉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享嘉恳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享嘉恳6号”)合计转让不超过450.03万股;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朱蓓蕾女士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上海嘉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享嘉恳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享嘉恳7号”)转让不超过300万股。本次股份变动系大股东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一、计划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大股东一致行动人项淑丹女士、项鹏宇先生、项奕豪先生和朱蓓蕾女士发来的告知函,朱蓓蕾女士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了175万股给新享嘉恳7号,并与其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剩余125万股将不再转让,本次股份转让计划已实施完毕;项淑丹女士、项鹏宇先生和项奕豪先生尚未实施股份转让,并决定终止本次股份转让计划。
1、 股份转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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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转让比例”指转让数量占公司2021年12月23日总股本1,300,059,178股的比例。
2、 本次转让前后朱蓓蕾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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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持股比例”指持股数量占公司2021年12月23日总股本1,300,059,178股的比例。
二、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朱蓓蕾
乙方:上海嘉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享嘉恳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 甲乙双方决定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且该一致行动关系附属于甲方此前与其他主体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
2、 一致行动的原则:乙方承诺在伟明环保的各事项上,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并以甲方的意思表示为准采取一致行动,做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乙方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并同意在伟明环保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决策机制上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涉及伟明环保股东大会议案,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乙方应以甲方的意见为一致意见。
3、 一致行动的具体约定: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若乙方行使对伟明环保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管理权、决策权等,均以甲方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并放弃作出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权利;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乙方同意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甲方行使对伟明环保的股东权利;乙方所持伟明环保股份的任何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益,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许可方能进行等。
4、 一致行动的承诺与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相似、相矛盾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谋求伟明环保的控制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撤销本协议书项下所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等。
5、 一致行动的有效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赎回乙方全部份额且乙方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伟明环保股份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
三、其他相关事项
1、本次股份转让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计划属于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成员或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大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