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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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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50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81,598,890.6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31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10月30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2019-049、2019-086、2019-105、2020-018、2020-047、2020-066、2021-003、2021-018、2021-025、2021-027、2021-046),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1、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永宁县公安局智能图控二期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争议

  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裁决

  案件概述:因《永宁县公安局智能图控二期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争议,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2021)京仲案字第3349号】,请求判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律师费用、仲裁费及保全费用合计907,735.00元(详见公告:2021-027)。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3734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技术服务费849,75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6,569.52元,并继续向申请人支付以849,75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85%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7,985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5)本案仲裁费33,951.43元(含仲裁员报酬22,508.57元、机构费用11,442.86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33,951.43元。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永宁县公安局技术用房信息化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争议

  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裁决

  案件概述:因《永宁县公安局技术用房信息化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争议,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2021)京仲案字第3350号】,请求判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律师费用、仲裁费及保全费用合计918,070.00元(详见公告:2021-027)。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3735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技术服务费859,50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6,989.11元,并继续向申请人支付以859,5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85%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8,570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5)本案仲裁费34,162.16元(含仲裁员报酬22,638.25元、机构费用11,523.91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34,162.16元。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永宁县公安局警务云数据中心系统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争议

  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裁决

  案件概述:因《永宁县公安局警务云数据中心系统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争议,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2021)京仲案字第3351号】,请求判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律师费用、仲裁费及保全费用合计772,263.00元(详见公告:2021-027)。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3736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技术服务费722,55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1,095.38元,并继续向申请人支付以722,55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85%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0,353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4,360元;

  (5)本案仲裁费31,159.94元(含仲裁员报酬20,790.73元、机构费用10,369.21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31,159.94元。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共同原告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原告二: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丰预民字第20074号】,请求判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及违约金合计4,846,518.00元(详见公告:2021-025)。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6民初16344号】,判决如下:

  (1)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3,206,072.21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06,072.2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72元,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承担13,124元(已交纳),由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担32,4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5、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采购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案件状态:终审裁定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合同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诉讼费(详见公告:2020-047、2021-003)。

  案件进展:

  根据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终7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5民初19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6、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采购纠纷

  上诉人: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李志平

  被上诉人: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迟延付款违约金合计10,706,988.93元。

  案件进展: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860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23,625元并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12%的标准,以5,581,72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计算至2019年12月29日,以8,323,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李志平对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56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86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2)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86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23,6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381,7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8年3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41,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9年12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上诉人李志平对上诉人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4)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041.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1,041.93元(均已由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平负担68,281.93元,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760元。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65.38元(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平已预交),由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平负担52,549.38元,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516元。预交的上诉费本院不予退回,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17,516元迳付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平。

  7、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诉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执行裁定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详见公告:2021-018)。

  案件进展:根据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1191执490号之二】,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1191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祥兴科技有限公司(OCEAN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告:2019-054)。一审法院已出具【(2019)沪74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03)。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71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1)维持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2)变更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本金人民币5,746,000.00元;

  (3)变更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利息人民币98,776.10元;

  (4)变更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844,776.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

  (5)变更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人民币5,844,776.1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上述罚息应扣除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人民币255,697.00元;

  (6)变更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第十项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祥兴科技有限公司(OCEAN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履行完毕前述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代表债券持有人向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交回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本金人民币5,746,000.00元)的义务,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享有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该债券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956.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30.00元,合计人民币86,986.00元,由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493.10元,由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祥兴科技有限公司(OCEAN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共同负担人民币69,492.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90.48元,由上诉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435.85元,被上诉人天风证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354.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9、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祥兴科技有限公司(OCEAN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

  一审第三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告:2019-049)。一审法院已出具【(2019)沪74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0-066)。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71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71.8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申请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专项法律事务聘请律师合同》纠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沪仲案字第5395号】,仲裁请求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律师费用共计人民币368,033元;

  (2)本案仲裁受理费、处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2、上海勋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上海勋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上海勋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京仲案字第6527号】,请求如下:

  (1)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41,250元;

  (2)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9,842.42元及自2021年9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1,2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所有仲裁费用。

  3、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协议纠纷

  申请人: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和解协议》纠纷,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京仲案字第6304号】,仲裁请求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报酬352,263.54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352,263.5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0日为579.06元。

  (3)本案保全费2,284元及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4、杜凡丁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杜凡丁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杜凡丁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沪0115民初106895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2,058,000.00元;

  (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奖励对价人民币472,360元;

  (3)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1月22日,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金为人民币5,615,690.40元,逾期支付奖励对价的违约金为人民币182,519.90元;

  (4)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75,000元;

  上述三项请求金额合计为18,503,570.30元。

  5、武汉耀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武汉耀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武汉耀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鄂0691民初4780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人民币67,949.45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67,949.4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0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0日为305.21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6、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原告: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沪0107民初31257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公司债券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631,000.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利息992,018.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10日间的逾期利息12,385.08元;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利息992,018.97元为基数,按日罚息利率为0.5%。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10日间的罚息50,096.96元;

  (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本金30,63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14日,为4,043,802.52元);

  (5)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本金30,63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罚息(暂计至2021年10月14日,为17,919,135.00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00元;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7、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买卖合同纠纷,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海预民字第137645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8,532,095.0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8,532,095.07元为基数按照4.15%加计50%计算,自2020年1月24日计算至完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4日为:694,299元);

  (2)请求判令原告因维权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截至2021年10月24日暂为:9,226,394.07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51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12月23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债权人深圳畇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畇德”、“申请人”)的《重整申请通知书》,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已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3.4.1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深圳畇德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深圳畇德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3.4.14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破产重整申请情况概述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债权人深圳畇德的《重整申请通知书》,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已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深圳畇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14220F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C3栋H4层

  法定代表人:张蓓蓓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股票、债券、期货、保险、基金及其它限制项目)。

  (二)申请人对公司的债权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15日,申请人累计持有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36821,以下简称“16中安消债券”)本金25,358,000.00元。根据《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16中安消债券发行首日为2016年11月10日,债券存续期为3年,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1月11日为付息日,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11月11日。

  公司于2017年、2018年按期履行了16中安消债券项下的付息义务。2019年11月11日16中安消债券到期,公司未能向申请人兑付债券本息。截至2021年12月15日,公司仍未能向申请人偿付16中安消债券本金25,358,000.00元以及债券利息、罚息或违约金,且公司未与申请人签署关于债券和解或展期的协议。

  二、重整对公司及债权人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但不论公司未来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对于被申请重整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在法院受理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同时确保生产经营稳定进行,稳定客户资源,以避免重整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若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主动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争取多方支持,以期实现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1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深圳畇德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3.4.14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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