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并已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10天。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或聘用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和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五)本次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