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再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爱建信托因与被申请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及原审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电力公司”)、英属维尔京泛域发展有限公司(Broad Horizon Development Limited)(以下简称“泛域公司”)、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恒昌公司”)、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事务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民终601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20年1月出具了再审裁定书,对上述案件进行提审。近日爱建信托收到最高院出具的(2020)最高法民再7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民终601号民事判决结果。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爱建信托于2014年12月收到上海一中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原告方大碳素诉爱建信托等承担股东出资款不到位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其中爱建信托承担股东出资人民币8690万元及相应利息。 据爱建信托报告,该诉讼系爱建信托作为信托代持股东所引发的法律纠纷,爱建信托已积极应诉。本案后经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判决爱建信托公司在未出资资本金以及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基本情况详见2014年12月17日公司临2014-047号公告、2015年2月3日公司临2015-008号公告以及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7月15日公司临2017-069号公告,2019年7月10日公司临2019-042号公告)
2019年8月22日,接爱建信托公司报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爱建信托开户银行原冻结的5,600万人民币及660万美元进行了扣划。预计后续还将有针对相应利息不足部分的执行措施。本判决的执行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无重大影响,公司经审慎、合理预估,涉案本金8690万元和相应利息约7000万元(具体数字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的赔偿执行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总额产生负面影响。爱建信托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于2020年1月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9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上述案件进行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以上事项详见2019年8月23日公司临2019-051号公告、2020年1月11日公司临2020-004号公告)
二、再审判决情况
近日,爱建信托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60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再审终审判决,因本次再审判决维持原判,公司2019年度已确认相应损失,本次判决对公司损益不再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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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