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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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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179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州浪奇”)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1破282-3号],广州中院裁定确认《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广州浪奇破产重整程序。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重整事项概述

  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了广州中院送达的(2021)粤01破申140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粤01破28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指定广州浪奇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6)。

  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11月9日召开,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出资人组会议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160)和《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1)。

  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收到了广州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1破282-1号],广州中院裁定:批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5)。

  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相关转增股本于2021年12月9日上市。在转增股本上市后,管理人已按照相应的程序转增股份按照重整计划划转至重整投资人及有关债权人证券账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1.8.4条第二款,若因执行《重整计划》以股抵债致使广州浪奇控股子公司持有广州浪奇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广州浪奇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披露了《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76),公司已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管理人向广州中院提交了《关于广州浪奇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及申请书,报告了管理人监督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认为广州浪奇已经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提请广州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了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1破282-3号],广州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广州浪奇破产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广州中院经审查后认为:重整计划中明确规定了执行完毕的标准,现根据该标准,经管理人监督确认,本案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管理人向广州中院申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广州浪奇破产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确认《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终结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执行《重整计划》,有效的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改善了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增强了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公司重回良性发展轨道。未来,公司将继续做好绿色日化和健康食品板块的生产经营,加大对子公司的改革力度,聚集主业,优化资源配置,全力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2、经公司初步测算,公司本次重整将对公司2021年度期末净资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1、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5.85亿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之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5月6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因公司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之第(四)项“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5月6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2021年1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21002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本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1月,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1〕17号)。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5.1条、14.5.2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以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1)粤01破282-3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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