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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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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21年12月16日-17日对华康股份2021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16日-17日对华康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宋亚峰、常逴。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华康股份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华康股份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了访谈,走访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华康股份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华康股份2021年度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资料,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集、召开方式与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查阅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资料文件;与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

  核查意见:2021年度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通知、召开、审议、表决等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华康股份2021年度已披露的公告及报备材料、对主管信息披露的人员进行了访谈,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信息披露报备材料的完备性等方面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重点关注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查阅了华康股份《公司章程》及相关会议记录、银行对账单及日记账等,并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

  核查意见: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华康股份募集资金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合同以及相关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资料,前往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走访,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

  核查意见: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财务资料及有关文件,并与公司财务、管理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华康股份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采购、销售合同等,并与公司管理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公司采购、生产、销售及研发等业务正常开展,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华康股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华康股份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对华康股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21年华康股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保荐代表人:宋亚峰  常 逴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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