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12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18版)

  注2:国金证券统联精密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3、限售期

  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资产管理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2,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2.7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53.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13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80元/股(按照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3.67元/股(按照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5,52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8,234.7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7,285.21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22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633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12月22日止,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0,000.00元,股本为人民币80,000,000.00元。

  九、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8,234.79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7,285.21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0,824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2,000.00万股。其中,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93.5453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025.8047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025.8047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680.65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677.5944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3.0556万股。

  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0,556股,包销金额为1,306,574.56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791%,包销股份的数量占发行总量的比例为0.1528%。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及2021年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由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37278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21]41872号)。公司2021年1-9主要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全文可查阅《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二、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一)整体经营情况

  公司审计报告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及材料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所处行业以及下游的主要应用领域发展趋势良好,竞争趋势亦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2021年全年业绩预计

  公司合理预计2021年全年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区间为34,000.00万元至40,0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1.10%至18.94%;预计可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5,200.00万元至6,0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2.66%至24.30%;预计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4,700.00万元至5,5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3.89%至26.42%。

  2021年全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而净利润同比下降,主要原因为:一方面,主要客户群体以美元定价,2021年人民币较美元汇率较去年同期有所增长,导致毛利率有所下降,相关汇兑损失同比有所增加。另一方面,2021年,公司进一步加大了研发投入,相关研发费用同比大幅增加。2021年,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进一步加大银行借款,加之执行新租赁准则的影响,导致利息支出增加,进而导致了财务费用增加。此外,受芯片供应紧缺影响,客户采购需求有所放缓,导致营业收入增速放缓,固定成本无法摊薄,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公司上述2021年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已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采购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认为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国金证券同意保荐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保荐机构相应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朱国民先生,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具有10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除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外,无其他申报的在审企业,目前担任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项目、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项目、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项目以及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柳泰川先生,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具有6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除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外,无其他申报的在审企业,目前担任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项目和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虎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虎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承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承诺减持股份将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8)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股东深圳浦特(合伙)、泛海统联(合伙)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深圳浦特(合伙)、泛海统联(合伙)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虎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企业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本企业承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营。

  (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承诺减持股份将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企业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3、股东人才一号基金、深创投、常州朴毅投资、天津清启陆石、天津陆石昱航、深圳韬略新能源、深圳南山软银、上海涌瓷投资、深圳圳兴创投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人才一号基金、深创投、常州朴毅投资、天津清启陆石、天津陆石昱航、深圳韬略新能源、深圳南山软银、上海涌瓷投资、深圳圳兴创投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承诺减持股份将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企业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4、股东方龙喜、康晓宁、杜勤德、束小江、任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方龙喜、康晓宁、杜勤德、束小江、任杰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减持股份将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承诺减持股份将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8)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公司监事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监事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承诺减持股份将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7)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7、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5)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虎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虎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如下:

  (1)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进而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意向。

  (2)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股票价格。

  (6)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部分。

  (8)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股东深圳浦特(合伙)、泛海统联(合伙)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公司股东深圳浦特科(合伙)、泛海统联(合伙)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进而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企业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意向。

  (2)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泛海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需要,本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企业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如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股票价格。

  (6)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7)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部分。

  3、持股5%以上的其他机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股东人才一号基金、深创投、常州朴毅投资、天津清启陆石、天津陆石昱航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需要,本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企业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如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部分。

  4、持股5%以上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公司股东方龙喜、康晓宁、杜勤德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部分。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发行人己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股票价格。

  (4)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部分。

  (6)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公司监事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公司监事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部分。

  7、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部分。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承诺如下: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时,则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第20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

  (2)停止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因上述第1)项停止条件达成而实施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或方案终止执行后,且尚未达到第2)、3)项停止条件的,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达到上述停止条件中的任意一项为止。

  如采取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的措施达到第2)、3)项停止条件后,当年度内不再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但如下一年度内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则相关主体应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下转A20版)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