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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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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次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期:2021年12月14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期:2021年12月23日

  §1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89号文《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注册,由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寿安保”)于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25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26日正式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约定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2018年9月26日日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数已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200人,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

  本基金于2018年9月27日起进入清算程序,由本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本基金首次清算期间为2018年9月27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1月24日发布《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并于2019年1月25日将本基金首次清算款自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本次清算为本基金第二次清算,清算期间为2018年12月11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已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备案。

  §2 基金概况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3 基金运作情况说明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89号文《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注册,由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寿安保”)于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25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26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划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和赎回费,不收取申购费。首次募集规模为200,403,550.87份A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23户。本基金自2016年1月4日起新增C类份额,C类份额不设募集期。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约定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2018年9月26日日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数已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200人,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

  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9月27日发布的《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和2019年1月24日发布的《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18年9月26日,第一次清算期间为自2018年9月2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次日)至2018年12月10日止期间。截至2018年12月10日止,本基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人民币12,942,000.00元,为流通受限债券投资。

  本基金二次清算起始日为2018年12月11日(第一次清算结束次日),流通性受限债券投资于2021年11月16日前完成变现,故本基金二次清算期间为2018年12月11日至2021年11月16日。

  §4 财务报告

  4.1 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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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清算情况

  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21年11月16日止的二次清算期间,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5.1 资产处置情况

  5.1.1本基金第一次清算结束日持仓的流动性受限债券“16华阳01”已于第二次清算结束日2021年11月16日前全部变现完毕,收回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199,998.80元。

  5.1.2本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应收利息人民币644.89元,已于2021年12月21日划回托管户。

  5.2 负债清偿情况

  5.2.1本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其他负债人民币15,000.00元为应付审计费用,计划于清算款划出前支付。

  5.3  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存款利息收入系计提的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21年11月16日止清算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

  注2:截至本基金二次清算结束日,流动性受限债券“16华阳01”已处置完毕,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21年11月16日止清算期间共产生处置损失人民币28,800,000.00元。

  注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系流动性受限债券“16华阳01”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21年11月16日止二次清算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

  注4:根据《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4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因清算款划出日不能确定,暂不能准确预估清算结束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该期间利息亦属全体份额持有人所有,将与清算结束日净资产合计并扣除银行汇款手续费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快清盘速度,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该笔款项(该金额可能与实际结息金额存在略微差异),供清盘分配使用。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金以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5.5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6 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6.1.1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1.2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书

  6.1.3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次清算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1.4 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次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书

  6.2 存放地点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层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组

  2021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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