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12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1-089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原告曾*伟与陈*明诉被告罗平锌电及被告杨建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2021)云01民初3962号、3963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民事裁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投资者曾*伟与陈*明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和杨建兴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82,477,647.35元和79,217,450.09元的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081号公告)。

  二、诉讼裁定情况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近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曾*伟与陈*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如有后续进展,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云01民初3962号;

  2、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云01民初3963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