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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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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07 证券简称:五洲特纸 公告编号:2021-065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1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7,000.00万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共计6,700,000张,按面值发行,期限6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312,153.76元(不含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8,687,846.24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14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1]73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1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此次开立的相关专户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

  丙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0900101410522,截至2021年12月14日,专户余额为5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0万吨液体包装纸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570900101410107,截至2021年12月14日,专户余额为16,150.94339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锡亮、南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31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九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二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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