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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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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177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债券代码:112849 债券简称:19牧原01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2021年12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秦英林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2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上午9:15至2021年12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0名,代表164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180,235,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33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名,代表34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886,209,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46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0名,代表130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94,026,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7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5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7,756,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侯婕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7,275,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反对2,947,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7%;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4,796,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384%;反对2,947,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576%;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111,68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46%;反对68,533,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50%;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9,210,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7273%;反对68,533,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2687%;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关联股东借款相关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7,716,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549%;反对5,568,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4%;弃权5,693,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4,458,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3160%;反对5,568,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216%;弃权5,693,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624%。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8,942,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24,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5,684,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0%;反对24,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0%;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13,911,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45%;反对65,843,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04%;弃权48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1,431,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4491%;反对65,843,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3948%;弃权480,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6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13,911,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45%;反对65,843,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04%;弃权48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1,431,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4491%;反对65,843,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3948%;弃权480,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6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13,911,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45%;反对65,843,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04%;弃权48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1,431,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4491%;反对65,843,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3948%;弃权480,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61%。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13,893,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39%;反对65,861,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10%;弃权48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1,413,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4432%;反对65,861,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4006%;弃权480,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61%。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111,025,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45%;反对39,862,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1%;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7,881,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0435%;反对39,862,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9525%;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111,02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45%;反对39,860,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1%;弃权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7,882,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0438%;反对39,860,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9521%;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1%。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侯婕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五、 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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