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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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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1-070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1年12月22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121.65万股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2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了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时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5、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7、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12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4.25元/股的价格授予141名激励对象121.6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独立董事认为: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骨干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2月22日。

  2、授予数量:121.65万股限制性股票。

  3、授予人数:141名激励对象。

  4、授予价格/行权价格:授予价格84.2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度授出,则解除限售安排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安排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度授出,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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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安排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激励对象因任何原因放弃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激励对象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拟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的公司任职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不存在上述情形。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2日,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授予日收盘价为184.33元,授予价格为84.25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20.03万股,预留部分授予后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的稳定性,激发管理团队、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1-067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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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电腾路6号新洁能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由董事长朱袁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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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表决议案1、2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朱袁正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阚赢、张若愚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1-068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7日以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袁正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阅,以书面记名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2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4.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41名激励对象授予121.6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表决结果: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通过。关联董事叶鹏、王成宏、顾朋朋依法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1-069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7日以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宗清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5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5人。本次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下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3、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12月22日为授予日,向141名激励对象授予121.6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4.25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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